政策原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机制,避免收益分配不公。保障村民权益,确保村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支持乡村振兴,通过调节金统筹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 二、什么是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答:调节金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时,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用于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收益分配,保障村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三、哪些情况需要缴纳调节金? 答:(一)初次入市: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再转让:通过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抵债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 例外: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用于公益事业的,暂不征收。 四、调节金按什么标准征收? 答:按土地用途和交易环节分比例征收。 五、调节金谁来缴?缴给谁? 答:缴纳义务人: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或再转让方(如村集体、企业或个人)。征收主体:兴宁市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局核定金额并开具缴款通知书。 六、调节金用在哪里? 答:调节金纳入地方财政,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通水电)、环境整治、土地复垦、失地村民社保补助、特困救助、产业配套完善资金。 七、调节金按征收金额怎么计算。 案例1:某村集体以出让方式入市一块商业用地,增值收益100万元,需缴纳调节金:100万×20%=20万元。 案例2:企业A购入该地后建成商铺,再转让时增值收益50万元(含建筑),需缴纳:50万×5% =2.5万元。 八、如果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怎么办? 答:若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政府有权优先购买。 九、调节金政策执行时间? 答:自2025年1月24日起开始执 (解读单位: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 :0753-323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