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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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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音频解读】

《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目的是什么?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建功立业、许党报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兴宁安全和稳定做出贡献。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这些保障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部分政策可参照执行)。

  三、消防救援人员在医疗方面有哪些优待?

  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市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1级至4级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的供养计划下达,按省的规定执行,确因需要可安排集中供养,供养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统筹保障。

  四、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教育方面能享受哪些优惠?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入学。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参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文件标准执行。平时荣立三等功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中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可结合实际优先安排。

  五、交通出行有哪些便利政策?

  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因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临时停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免收停车费。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可优先购票、安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参照执行。

  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可享半价优惠,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时享受免费优待。

  六、住房方面有什么支持?

  根据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配套建设供消防救援人员值班备勤使用的备勤公寓。

  七、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能享受哪些政策?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录时,对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自主就业的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被推荐就业。市公共人才服务部门免费为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对应优惠政策。

  八、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有哪些保障?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可优先办理落户。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落户的,可结合实际优先办理。

  随队家属安置参照随军家属安置有关政策执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英雄模范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优先安置。

  随队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可给予基本生活补贴,资金承担主体根据中央地方责任划分情况确定。

  九、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享受哪些优待?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市有关部门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看病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景区、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依法给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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