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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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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音频解读】

《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激励其许党报国、献身使命。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兴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职业荣誉感、获得感和归属感,激励消防救援队伍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为兴宁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四、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各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相关意见建议,经汇总整合后采纳2条,未采纳意见建议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二)荣誉与抚恤保障。将消防救援表彰奖励纳入地方表彰体系;对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员按规定发放抚恤金;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

  (三)医疗与保险保障。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就医“绿色通道”;医疗费用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交通与生活优待。消防救援车辆免交通行费、停车费;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景区参观等优先或免费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住房保障,优先安排备勤公寓。

  (五)就业与教育优待。退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退役军人同等的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方面政策支持;子女在入学、转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参照军人子女优待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随队家属享受就业安置,对未就业家属给予基本生活补贴。

  (六)经费与制度保障。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职业培训;鼓励高校、企业参与消防救援科研与人才培养。

  六、利企惠民有效措施

  (一)对消防救援人员:全面覆盖荣誉、医疗、教育、住房、交通、就业等方面,提升职业保障水平。

  (二)对家属及遗属:享受教育优先、就业安置、医疗优待等政策,体现社会关怀。

  (三)对社会单位: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消防救援事业保障,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四)对退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转岗、培训、创业等支持,实现顺利融入社会。

  七、涉及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兴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相关保障责任的履行涉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部分优待措施(如交通出行、景区游览等)的执行需相关企事业单位(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景区管理单位等)配合。

  八、关键词或专业术语诠释

  (一)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指兴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服务的快速通道。

  (三)预备消防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消防员序列的最低衔级,入职培训期一般为2年。

  (四)英雄模范:指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消防救援人员(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

  九、新旧《实施细则》差异

  (一)系统性整合与细化:本细则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兴宁市实际进行的首次系统性制定(或对原有分散规定的整合与细化),相较于可能存在的以往零散规定,内容更为全面、系统,保障措施更具操作性。

  (二)优待标准具体化:对抚恤金发放、医疗费用报销、子女教育优待等具体标准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责任主体清晰: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府、各镇(街道)、市相关单位(如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等)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中的具体职责。

  十、注意事项

  本细则自2025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内容如与上级后续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各项优待措施需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办理;已享受同类政策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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