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兴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兴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25〕46号)由市工业园管委会牵头起草编制。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出台《管理办法》旨在优化兴宁产业园区产业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园区资产租售管理,增强产业配套和产业转移承接功能,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履行了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等程序,先后三次征求14个市有关单位意见,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意见,相关意见建议均已研究处理。 二、目标任务 实施标准厂房规范管理,建立“准入-租售-服务-退出”全流程管理体系,通过“租金减免与经济贡献挂钩”“购置优惠”等激励机制,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整洁、安全、高效的生产经营环境,推动产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办事指南 项目接洽:意向企业与市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接洽,签订《投资协议》。 进驻申请:填写《企业进驻登记表》,提交市工业园管委会或投资公司。 资格审核:根据准入条件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 合同签订:与投资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缴纳定金或履约保证金。 物业移交:投资公司按现状交付物业,市工业园管委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运营管理:企业按时缴纳费用,达成约定指标后可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二)涉及范围 本市产业园区内所有由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仓库、孵化中心、科研中心、办公楼、人才公寓、宿舍及商业配套区等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管理活动。 (三)关键词诠释 经济社会贡献量:企业年度内对兴宁市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值,是享受租金减免的核心考核指标。 年度周期:考核企业绩效的时间单位,首个年度周期为签订投资协议起12个月,后续每12个月为一个新周期。 先租后购:企业可先租赁厂房,在36个月内按签约当年价格购买并享受阶梯式奖励。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成长为"规上"企业是获得免租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执行事项说明 执行主体:市工业园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投资公司负责具体执行,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监管。 执行范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拖欠费用、擅自转租、贡献量不达标等违约行为。 执行程序:发现违约后责令整改,严重违约的报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组审定后解除合同、收回物业。 执行标准:严格按照第六章"违约处理及退出机制"执行,拖欠费用3个月、连续停产6个月等均可触发合同解除。 (五)注意事项 企业需对照准入条件确保项目符合要求;仔细研读合同条款,特别关注免租条件与考核标准;严格遵守各项时限规定;物业改造需合规审批;优惠政策需企业主动按"一年一兑现"原则申请。 四、利企惠民措施 通过租金减免与经济贡献挂钩,精准减轻企业发展初期压力;提供购置优惠支持企业拥有自有厂房;优化全程代办服务提升入驻效率;完善人才公寓、变压器等配套支持;明确准入条件与流程,增强政策透明度和企业预期。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文件是对《兴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兴市府〔2021〕42号)的全面修订。核心差异在于建立了更加精准的产业导向机制,优化了租售政策特别是强化了绩效挂钩的免租机制,完善了退出机制和术语定义,形成了更加系统、规范、透明的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