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补充公告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兴宁市段)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附件: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兴宁市段)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附件 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兴宁市段)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4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下称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兴宁市段)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兴宁市段)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人数。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兴宁市段)用地征收兴宁市福兴街道梅子村,永和镇锦洞村、长新村,径南镇官亭村、黄坑村、东升村、章峰村,坭陂镇新岭村、陂新村、东红村、东联村、南方村、陂宁村,刁坊镇贵峰村、周兴村、新坪塘村、河塘岭村、金银村、刁潭村、新建村、新光村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1650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公示后确定。 三、费用标准。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9000元,合计14850000元。 四、筹资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