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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镇前锋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兴市府〔2021〕3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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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径南镇官亭村,坭陂镇官陂村、合湖村,水口镇前锋村、水东村、宋声村,永和镇蓝排村、长安村(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径南镇官亭村务坑第九、圩下第六、官亭经济联合社;坭陂镇官陂村角二经济合作社、官陂经济联合社,合湖村合湖经济联合社;水口镇前锋村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经济合作社,水东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宋声村老寨经济合作社;永和镇蓝排村新屋经济合作社、蓝排经济联合社,长安村德昌、清公一、清公二、松山下二、下屋、松山下一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55.7940亩,其中农用地55.3920亩(水田44.9520亩,园地0.0990亩,林地3.0120亩,养殖水面6.3975亩,其他农用地0.9315亩),建设用地0.4020亩;村民住宅0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一)径南镇、永和镇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4.95万元/亩、园地4.95万元/亩、其他农用地4.95万元/亩;

  (二)坭陂镇、水口镇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5.3万元/亩、园地5.3万元/亩、林地1.59万元/亩、养殖水面5.3万元/亩、其他农用地5.3万元/亩、建设用地5.3万元/亩。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折算成货币补偿或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征地社会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办理(详见附件2)。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秀塘围,联系电话:3238662)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另附):1.勘测定界图(CZPC20210501-CZPC20210506).pdf

            2.兴宁市2021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doc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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