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永和镇属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永和镇永生村(详见附件)。 二、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主体:兴宁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由拟征收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兴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计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另附):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红线示意图(CZPC20220601).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