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16号],同意征收叶塘镇汤湖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共2.6610亩,作为兴宁市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一)叶塘镇汤湖村属下林地等地类1.8915亩; (二)叶塘镇西山村属下林地等地类0.769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叶塘镇汤湖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兴市府〔2023〕37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1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附件2: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CZPC20230701).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