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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罗浮镇澄联等村集体土地的预公告

兴市府〔2024〕1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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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罗浮镇澄联村等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

  罗浮镇:澄联村、东星村、浮北村、浮东村、浮中村、高坑村、蕉坑村、练优村、罗栋村、徐田村、岩前村;

  罗岗镇:坳下村、白群村、白水村、德丰村、联兴村、罗东村、罗中村、柿子坪村、五五村;

  大坪镇:白云村、布骆村、祠堂村、大福村、兰亭村、岭东村、岭河村、龙塘村、坪中村、屏汉村、秋水村、上河岭村、胜利村、陶坑村、吴田村、下河岭村、小碰村、新春村、朱坑村;

  叶塘镇:建新村、教礼村、黎明村、留桥村、龙坪村、龙塘村、彭陂村、三口塘村、石新村、田心村、乌池村、新生村、洋陂村;

  新陂镇:华新村、上长岭村、新金村。

  二、征收目的:省道S226线兴宁市罗浮(省界)至新陂段改建工程用地。

  三、征收主体:兴宁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由拟征收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兴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计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省道S226线兴宁市罗浮(省界)至新陂段改建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红线示意图(SDZD202401-1—SDZD202401-5).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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