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口镇博溪村、布头村、群兴村、松陂村、先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257.4915亩,同时使用国有土地3.9495亩,合计261.4410亩,作为兴宁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现将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一)水口镇博溪村属下水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等地类114.1305亩; (二)水口镇布头村属下水田、水浇地、旱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等地类105.2865亩; (三)水口镇群兴村属下水田、林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等地类12.3255亩; (四)水口镇松陂村属下水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7.9425亩; (五)水口镇先锋村属下水田、林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等地类17.80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镇博溪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兴市府〔2023〕34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32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32号].pdf 附件2.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23016—B23021).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