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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征地公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罗浮镇浮塘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兴市府〔2025〕4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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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河惠莞高速公路麻布岗互通出口至兴宁市罗浮连接线公路工程(兴宁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兴宁市罗浮镇浮北村第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浮镇浮北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罗浮镇浮美村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浮镇浮美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罗浮镇浮塘村村尾、大路下一、大路下二、韭菜塘一、塘肚里二、嶂下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浮镇浮西村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浮镇浮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罗浮镇罗栋村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浮镇岩前村第二、第三、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浮镇岩前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详见附件2。

  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1.8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7.7万元/公顷(林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3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按《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23〕57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兴市府〔2024〕15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补偿或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20%的比例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社保专户”,费用合计390.2515万元(详见附件3),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2日(共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1月13日至2026年2月13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罗浮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汤先生;电话:345176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2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兴宁市人民大道秀塘围兴宁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曾先生,电话:3238662,邮编:5145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 河惠莞高速公路麻布岗互通出口至兴宁市罗浮连接线公路工程(兴宁段)勘测定界图(DDXZ20250001-1—DDXZ20250001-6).pdf

  附件2.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pdf

  附件3. 关于河惠莞高速公路麻布岗互通出口至兴宁市罗浮连接线公路工程(兴宁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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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罗浮镇浮塘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兴市府〔2025〕4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河惠莞高速公路麻布岗互通出口至兴宁市罗浮连接线公路工程(兴宁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兴宁市罗浮镇浮北村第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浮镇浮北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罗浮镇浮美村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浮镇浮美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罗浮镇浮塘村村尾、大路下一、大路下二、韭菜塘一、塘肚里二、嶂下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浮镇浮西村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浮镇浮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罗浮镇罗栋村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浮镇岩前村第二、第三、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浮镇岩前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详见附件2。

  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1.8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7.7万元/公顷(林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3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按《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23〕57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兴市府〔2024〕15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补偿或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20%的比例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社保专户”,费用合计390.2515万元(详见附件3),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2日(共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1月13日至2026年2月13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罗浮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汤先生;电话:345176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2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兴宁市人民大道秀塘围兴宁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曾先生,电话:3238662,邮编:5145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 河惠莞高速公路麻布岗互通出口至兴宁市罗浮连接线公路工程(兴宁段)勘测定界图(DDXZ20250001-1—DDXZ20250001-6).pdf

  附件2.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pdf

  附件3. 关于河惠莞高速公路麻布岗互通出口至兴宁市罗浮连接线公路工程(兴宁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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