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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福兴街道新联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公告

兴市府〔2025〕45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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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兴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福兴街道新联村人民居经济合作社、沙厂经济合作社、育英楼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6775亩,作为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福兴街道新联村属下水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5.67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福兴街道新联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公告》(兴市府〔2024〕2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3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38号].pdf

  附件2. 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CZPC202301101).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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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福兴街道新联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公告
兴市府〔2025〕45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兴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福兴街道新联村人民居经济合作社、沙厂经济合作社、育英楼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6775亩,作为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福兴街道新联村属下水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5.67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福兴街道新联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公告》(兴市府〔2024〕2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3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38号].pdf

  附件2. 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CZPC202301101).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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