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67号]已经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三、征收土地情况(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兴宁市坭陂镇官陂村、合湖村属下水田、旱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等9.9062公顷(148.5930亩)。 四、公告期限:2026年4月8日—2026年4月21日止。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坭陂镇官陂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兴市府〔2024〕22号)执行。 六、行政复议渠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67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专此公告。 附件:1. 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CZPC20231201).pdf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67号].pdf 3. 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