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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基层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1〕68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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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兴宁市基层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0日     


兴宁市基层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自建房(投资金额100万元、建设规模500㎡以下,免于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房屋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基层自建房质量安全水平,推进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各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的限额以下房屋工程建设、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管工作。市政等公用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总体目标

  各镇(街道)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基层自建房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对基层自建房质量与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要牢牢树立基层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基层自建房建设管理机制,落实基层自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和工程各方主体责任。

  三、职能职责

  (一)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所在镇(街道)的村镇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行使村镇建设管理职能。各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主任)是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镇政府(街道办)分管村镇建设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镇(街道)要根据国家、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把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细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无缝式”的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网络和服务体系,确保村镇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到位。

  各镇(街道)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镇(街道)辖区法人单位的建设工程,重点监督管理辖区内村(居)民建房的施工质量安全。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负责对全市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场所巡回监督检查,指导镇(街道)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个人自建房业主,以及村镇建设工程参建各单位和从业人员是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村镇建设项目法人、村(居)民建房业主分别对各自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从业人员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施工质量安全责任。

  四、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一)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强化村镇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强化对限额以下房屋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二)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监管。

  村(居)民自建限额以下房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房业主在申请建房时,各镇(街道)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须要求业主与施工方签订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到各镇(街道)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报备。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作为镇(街道)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对其工程进行管理的依据。

  2.建房业主须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经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组织施工。在镇(街道)辖区内,须强制推行村(居)民建房业主与有资质的建筑从业人员(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同书;在镇(街道)辖区外,须逐步推行村(居)民建房业主与有资质的建筑从业人员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书,并督促建房业主购买建筑工人意外险。

  3.村民修建二层以上限额以下房屋,应当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使用《兴宁市新农村住宅设计标准图集》。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督促村民在进行村镇建设工程用地选址时,应避开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特别要避开滑坡体上及其附近、滑坡下滑影响区,崩塌(危岩)下方,泥石流沟口及其两侧附近、下游流通和堆积区,已出现开裂、沉降的地区。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要不断强化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所有的村镇建设项目施工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各项规定。

  1.施工单位或者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都应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搭设内外脚手架,脚手架上堆放的物料严禁超重超高,严防脚手架垮塌伤人。村(居)民建房应按规定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脚手架,并按要求架设建筑安全网。

  2.施工作业层的临边防护,必须高出作业面1.5米以上,且必须满铺脚手板和设置不低于18厘米的挡脚板,并分别在0.6米和1.2米处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3.凡未安排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搭设材料人工运输斜道,并在斜道两侧、平台外围和端部均应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栏杆和挡脚板。

  4.村(居)民建房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5.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等)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规定,实行备案和验收制度,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严禁施工现场使用“少先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6.凡在镇(街道)辖区内、集镇内或可能影响周边行人安全的施工现场,应进行围挡作业,并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运输车辆不得带泥上路和沿街抛撒泥土等。同时,对施工噪声和污水进行处理控制,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做到文明施工。

  (五)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自建房使用的建筑材料的监管力度,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第三方抽检,同时加强引导业主购买使用有产品合格证明或出厂合格试验单的钢材、水泥、砖、预制构件等主要建材,确保材料质量达标,鼓励村民自建房使用商品混凝土。

  (六)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检查必须做到制度化,做到集中巡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依法处理和加强服务相结合,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相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

  (七)积极开展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活动。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加强对规范基层自建房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建房知识普及和普法活动,提高广大村(居)民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同时加大《兴宁市新农村住宅设计标准图集》的推广应用工作。要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村镇建筑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以及市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农村建筑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充分发挥农村建筑工匠带头人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农村工匠带头人培训,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带头人。

  五、事故调查处理

  镇(街道)辖区发生安全事故,属地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及时组织和指挥现场人员进行抢救,控制和避免损失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要按照规定程序立即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处置。事故发生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必须在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收到报告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按照“事故原因没调查清楚不放过、相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到位不放过、相关责任人员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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