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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2021〕4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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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兴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兴宁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输配、用气安全管理,切实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排除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安全隐患,加快形成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集中统一配送的现代化、信息化管理运营模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21〕27号)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政府督导、企业主责、远近结合、先立后破、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运营成本,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安全、服务三大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通过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黑气”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供应站;至2023年底,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黑气”基本绝迹、露头就打,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建立完善合规的经营、储存、充装、运输、配送体系,按燃气规划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供应站,落实企业自有气瓶管理制度,健全企业集中统一配送信息化管理运营模式。

  二、责任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行政区范围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

  (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各自职责负监督、指导责任。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责任。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构建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组建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保障安全管理资金投入;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要建立用户档案,做到一户一册;要提升安全防范能力,严格落实巡检维修、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以下工作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不再列出。]

  2.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燃气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依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运输、经营、配送、使用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气体质量和气瓶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设施建设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消防验收。

  科工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应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各燃气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单位用气安全的监督检查。

  各燃气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部门间、区域间、部门与基层组织的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二)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

  1.坚决打击“黑气”违法违规行为。本着“零容忍”的态度,针对“黑气”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全链条上的违法行为,各镇(街道)要组织严打工作专班联动执法,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治方案给予坚决打击,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一是查处非法经营。加强对无牌无证“黑气”经营点的惩处、查处“以车代库”流动销售液化气的行为,查清“黑气”来源。二是查处非法储存。及时组织查处出租屋、自建房、废弃老屋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三是查处非法充装和“倒装”。及时组织查处“黑气”经营者“倒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未定期检测钢瓶、检验不合格钢瓶等行为。充分发挥镇(街道)、村(居)的网格管理作用,在依法打击过程中,建立“黑气”举报有奖制度,发动广大群众深入查找身边燃气隐患,及早发现违法经营的情况并报警,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指导,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2.坚决打击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实行高压打击策略,重点在燃气运输车辆常出现区域,严查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燃气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城区内配送车辆的执法检查,推行凭配送服务单派送气瓶制度,对摩托车、三轮车等运输车辆超载超速及违反禁行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戒。(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指导,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大力推进规范化瓶装供应站建设。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满足需求的合规供应站。燃气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兴宁市燃气专项规划(2021—2025年)》,并根据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落实规范供应站的需求数量、用地选址,评估现有供应站的风险等级,优化供应站设施的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避免无序和盲目建设。目前我市有95个瓶装供应站,基本满足群众用气需求,结合逐渐普及管道天然气的实际,原则上供应站数量只减不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

  (四)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

  1.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准入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对新审批项目严格把关,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审批。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核查清理,对无证经营企业要立即关停并依法严惩;加强对原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执法检查,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供应站。按市场化原则引导现有企业整合,推进规模经营,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瓶装液化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2.严格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自有气瓶管理制度。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广企业自有气瓶。各镇(街道)和市有关管理部门、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气瓶置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安全用气的舆论氛围,切实转变群众用气观念,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制定具体的气瓶置换实惠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促使企业和用户完成气瓶置换工作。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对自有气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落实自有气瓶充装制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指导,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

  3.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智能化管理水平。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加快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同步落实“钢瓶打码”“充装台改造”等配套工作,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对气瓶充装、存储、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安全监管,实现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同时加快淘汰不合格气瓶,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

  4.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严格按照法规规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瓶装燃气送气工,并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未经培训考核不得擅自从事气瓶收发、运载等活动。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规范设置配送工具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创新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模式,逐步取消用户“自提气”,由燃气企业统一送气上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五)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管理。

  1.完善用户用气管理制度。督促燃气企业推行实名购气制度,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完善用户信息档案,建立用户服务管理系统,厘清供用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全面落实入户安检制度,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配合做好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2.提升用户用气服务质量。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加强对居民安全用气的宣传,引导居民掌握安全用气常识,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提供送气和安检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换气瓶、安装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保证用气安全。定期组织对各类专业燃气燃烧器具批发销售市场和城乡结合部、镇(街道)的综合性小商超、小电器店等销售场所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销售直排式热水器、质量低劣“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3.强化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一是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承诺不使用“黑气”,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用气信息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提出的在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二是强化用气餐饮场所全覆盖检查,加大对商业及餐饮场所安全监管,大力排查整治违规使用燃气,超量存储钢瓶,在有钢瓶、燃具和管道等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人员,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安全隐患。三是积极推进“瓶改管”工程,鼓励餐饮经营单位改用管道天然气。四是强化餐饮经营单位用气安全技术防控,推广使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燃气专用金属软管、远程监控等设备和产品。(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主动担当、全力推进,把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兴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兴市府办函〔2021〕75号)要求,各镇(街道)可参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于2022年1月5日前将工作方案等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镇(街道)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流动性大、集中于城中村及餐饮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的特点,彻底排查治理各类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大力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深入查找身边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

  (三)严格追责问责。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面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程序严肃问责,确保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规范、经营有序、安全可控。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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