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研究,万耀明等同志拟提拔使用或平级重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现予公示,征求党员、群众和单位的意见。 万耀明,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五华县人,2007年10月参加工作,200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在职硕士学位。现任兴宁市石马镇党委副书记,拟任兴宁市叶塘镇镇长。 刘 静,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兴宁叶塘人,1997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现任兴宁市刁坊国土资源所所长,拟任兴宁市叶塘镇党委委员。 凌万明,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兴宁合水人,1997年9月参加工作,199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本科学历。现任兴宁市兴田街道办副主任,拟任兴宁市宁新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罗建新,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兴宁宁中人,1995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本科学历。现任兴宁市龙田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拟任兴宁市宁中镇党委副书记、工委会主任。 陈伟洪,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兴宁福兴人,1993年2月参加工作,199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专学历。现任兴宁市刁坊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拟任兴宁市刁坊镇党委副书记、工委会主任。 周维新,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兴宁大坪人,1997年5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本科学历。现任兴宁市宁新国土资源所所长,拟任兴宁市永和镇党委委员。 曾超群,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五华县人,2009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现任兴宁市永和镇党政办主任,拟任兴宁市永和镇党委委员。 张建雄,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兴宁宁中人,1994年11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现任兴宁市径南镇纪委副书记,拟任兴宁市径南镇党委委员。 陈静娴,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兴宁福兴人,1996年9月参加工作,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专学历。现任兴宁市水口镇计划生育办主任,拟任兴宁市水口镇党委委员。 黄勇君,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兴宁坭陂人,2010年8月参加工作,201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现任兴宁市水口镇党委组织干事,拟任兴宁市水口镇党委委员。 刘新强,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兴宁罗浮人,1996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本科学历。现任兴宁市罗浮镇党政办主任、纪委副书记,拟任兴宁市罗浮镇党委委员。 黄宇梁,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兴宁兴田人,2010年7月参加工作,201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现任兴宁市黄槐镇党委组织干事、党政办主任,拟任兴宁市黄槐镇党委委员。 钟启文,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兴宁大坪人,1997年11月参加工作,2010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专学历。现任兴宁市坭陂国土资源所所长,拟任兴宁市黄陂镇党委委员。 丘振洪,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兴宁福兴人,1997年10月参加工作,200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专学历。现任兴宁市合水镇党政办主任,拟任兴宁市合水镇党委委员。 邓 锋,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兴宁径南人,1996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本科学历。现任兴宁市石马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拟任兴宁市石马镇党委副书记。 蓝伟雄,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兴宁叶塘人,1996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现任兴宁市石马国土资源所所长,拟任兴宁市径南镇党委委员。 罗志雄,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兴宁罗浮人,1999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专学历。现任兴宁市大坪镇计划生育办主任,原党校校长(保留副科级),拟任兴宁市大坪镇党委委员。 陈 兵,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兴宁大坪人,1995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本科学历。现任兴宁市财政局党组成员、预算股负责人、会计师,拟调任兴宁市大坪镇党委委员。 刘嘉焕,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兴宁罗岗人,2009年8月参加工作,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现任兴宁市罗岗镇党委组织干事,拟任兴宁市罗岗镇党委委员。 杨浪辉,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兴宁叶塘人,1998年12月参加工作,200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专学历。现任兴宁市罗岗镇计划生育办主任,拟任兴宁市罗岗镇党委委员。 黄 琴,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兴宁罗岗人,2011年8月参加工作,200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现任兴宁市罗岗镇信访办主任、妇联副主席,拟任兴宁市罗岗镇党委委员。 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兴宁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从12月15日至12月21日止,共5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中共兴宁市委组织部 地 址:兴城振兴路市委大院 邮政编码:514505 联系电话:0753-3384745、3388589 中共兴宁市委组织部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