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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遴选2023年兴宁市高素质农民培育机构公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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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1005号)、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农农函〔2023〕324号)文件精神,兴宁市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经费36.05万元,培育高素质农民不少于120人。为高质量完成我市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向社会公开遴选我市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育机构遴选条件

  1.已列入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培训基地(综合类)名单。

  2.有集中教学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

  3.有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

  4.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5.有培育目标所要求的其他软硬件条件。

  培育机构不得分包、转包培育任务,对出现分包、转包培育任务等违规行为的培育机构,取消当年培育任务并追缴项目资金。培育机构上一年度存在培育项目验收不合格(以首次验收结果为准)或对未按期完成验收且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不得承担本年度的培育项目。

  二、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参与遴选培训机构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1005号)要求,结合兴宁市农业生产的实际,撰写《2023年兴宁市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简介、目标任务、培育资金用途、培训师资的遴选、培训师资情况、培训教材的选定、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时间与课时安排、认定管理、延伸服务、资金使用计划、培育进度安排、档案整理、验收考核、财务审计等。课程设置应包括综合素养课教学、专业能力课教学、能力拓展课教学等三个模块,培训时间不少于6天(且不少于48学时)。

  4.提供不分包、转包培训任务的承诺书。

  三、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必须提交相关的佐证材料。

  2.遵守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对培训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培训机构只接受单独申报,不接受联合申报。

  4.按程序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评审,得分最高的培训机构拟定为我市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培训机构,并在兴宁市人民政府网和兴宁市农业农村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该机构为我市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培训机构,我局出具培训机构确认函。

  5.培训机构收到确认函后尽快派员与我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股对接,细化培训方案,签订培训合同。

  请具备遴选条件、有意承担我市高素质农民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参加遴选,并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2024年1月5日前将邮寄到兴宁市农业农村局(以邮戳日期为准),地址:广东省兴宁市中山东路1号市府大院内6号楼科技教育股,收件人:罗冬云,联系电话:0753-3399350。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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