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基准地价适应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我市编制完成了《兴宁市2023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并经2025年4月10日市政府十六届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兴宁市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公告》(兴市府〔202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兴宁市2023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pdf 附件2:兴宁市2023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图册.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