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兴宁市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兴宁市新圩镇石崖村柿子园、咀头、塘尾、罗排、荷树下股份经济合作社、莲塘村社一、社二、社三、高一、高二、高三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征收土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9.7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4.55万元/公顷(林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3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23〕57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兴市府〔2024〕15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补偿或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20%的比例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社保专户”,费用合计28.9003万元(详见附件2),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7月7日至2026年8月5日(共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12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兴宁市人民政府新圩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先生;电话:0753—370111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7月7日至2026年8月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兴宁市人民大道秀塘围兴宁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曾先生;电话:0753—3238306;邮编:5145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另附):1.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CZPC20241801).pdf 2.关于兴宁市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