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成立兴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市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和梅州市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社工委、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市残联、市关工委。 三、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确定。 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同时撤销,相关职责划入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