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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兴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意见的通知

兴市府办〔2016〕1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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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兴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4


关于加强兴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

兴宁市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部署,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粤农〔2016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基本健全,市、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标准、检测认证、评估应急等支撑体系比较完善,标准化生产加快推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明显提高,优质安全农产品比重显著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监管执法实现规范化、常态化,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力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产品质量保持安全稳定,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

(一)实施产地安全监测普查。结合全国污染源普查,加强对大宗农产品产区、重要农产品产地、污染敏感区土壤状况的布点监测和预警,严防重金属污染和其他污染。加强土壤污染物超标产地的污染源监测,摸清污染源头及进入产地的途径,为开展治理提供依据。(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二)开展产地污染治理。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综合模式示范及培训制度,开展典型区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试验,推广综合修复治理技术,培养基层治理技术骨干,完善技术规程,加快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三、狠抓农业投入品监管

(三)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和经营监管。依法加强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管理,严把生产许可准入条件,严格实施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严禁隐性添加行为。从严审核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资质及人员、仓储等条件,强化经营准入管理,整体提升经营主体素质。推行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和电子购销台账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四)加强农业投入品执法监督。着力构建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将农业投入品纳入可追溯的信息化监管范围。定期对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及经营门店开展督导巡查和产品抽检,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和随机抽查,杜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推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查验制度,严防乱用、滥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四、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

(五)强化农产品生产指导和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要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加强生产标准化管理和关键点控制,进一步规范农药使用,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认真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市农业部门推动农产品规模化生产者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强化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大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强对产地产品监测抽检,做好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农业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六)推广实施健康养殖。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示范,指导、督促畜禽、水产养殖者依法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渔)药,落实兽(渔)药休药期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科学进行畜禽免疫,加强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监测,进一步提高畜禽产品监测抽检比例。严格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和质量检测、产地检疫制度,发展综合循环养殖技术,改善水产养殖环境,降低水产品发病率。(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七)推行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档案,如实记录病虫害发生、投入品使用、收获、检验检测等情况,加大对生产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常态化、制度性安排,并推进农产品生产档案电子化进程。(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五、加强农产品流通销售监管

(八)加强原料采购监管。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采购食用农产品作为生产加工原料时,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原料,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九)加强农产品销售管理。监督农产品销售者在采购时,按规定查验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监督农产品销售者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十)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贮存服务提供者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六、强化追溯管理和应急处置

(十一)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创建一批追溯示范基地(企业、合作社),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销售全环节可追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风险控制,不断扩大例行监测的品种和范围,加强会商分析和结果应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十二)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全市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任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机制,指定专门部门收集和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建立和畅通信息交流渠道,确保处置过程快速、有序,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维护消费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着力提升快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七、加强综合执法和专项治理

(十三)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农业、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农业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细化并严格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和程序,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要与检察机关协同实施 检打联动 。加强和规范基层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制订执法岗位资格标准,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十四)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专项整治,集中力量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及时消除问题隐患,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各镇政府、街道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八、提高科技和标准化水平

(十五)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投入,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等技术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标准检测、认证评估、应急管理等技术资源,全面开展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全程管控技术的培训和示范,充分利用 大数据 、 物联网 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全程信息化。(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十六)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根据国家和省的农兽药残留标准规定,逐步完善农产品生产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指导引导性和生产适用性。积极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加大对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农产品分级包装和依法标识标注。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分级,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按照安全、环保、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包装在农产品贮藏保鲜、防止污染和品牌创立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十七)加强科普宣传引导。依托农业高等院校以及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培训和职业教育,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动沟通,及时宣传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推进措施和进展成效。加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指导和健康消费引导,全面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公众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九、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十八)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和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对相关监管、检测、执法及应急处置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要强化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不作为、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各镇政府、街道办,市财政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十九)落实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 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追责和赔偿制度,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对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依法追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二十)落实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 瘦肉精 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屠宰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场销售。(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二十一)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职责。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对本地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市财政局、市畜牧局要加快无害化处理场和设备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承担省级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各镇政府、街道办,市财政局、市畜牧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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