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网络信息中心反映(联系电话:3269929)。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兴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兴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通知》(粤办函〔2017〕156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6〕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由兴宁市人民政府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官方网站,是我市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市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xingning.gov.cn,网站名称为兴宁市人民政府,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5020661号-1,中文域名: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网站标识码:4414810051。 第三条 各镇(街道)、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加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实现集约共享、统一运维。确有特殊需求的镇(街道)或政府部门,参照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流程提出申请逐级获批后,可保留或开设网站。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各镇(街道)、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协办,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承办,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是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责任单位,在做好本单位栏目、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同时,负责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保障。 第七条 各镇(街道)、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必须安排相关机构,落实专人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的保障工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栏目或频道的管理,并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与市网络信息中心联系。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并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及时转载国务院、省政府相关信息。 (二)网上办事。整合兴宁市网上办事分厅系统,提供办事指引、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加快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三)互动交流。整合网络问政、惠民信息平台、12345行政服务热线、行风热线等系统,提供公众反映问题、意见、建议等渠道,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 (四)解读回应。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开展解读,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五)网站功能。积极开展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新媒体应用,加强搜索及云平台等技术运用。 第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省和市的政策规定,结合网站运行情况,及时做好网站栏目规划,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还编制繁体中文版,并逐步采取无障碍方式提供信息和服务,方便残疾人群体使用。 第四章 内容保障 第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办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第十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主要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网上抓取。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各级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和我市各媒体网站自动抓取,将各网站已公布的信息,导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二)信息报送。各责任单位通过兴宁市云政务平台系统,将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提交网站相应栏目;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每天至少上下午各1次审核发布各栏目频道内容。 (三)网站链接。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列出部门频道、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等的链接。 (四)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市政府门户网站与栏目有关单位合作共建。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兴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各责任单位按照要求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保障及网上服务相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要求发布,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确保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和时效性。严格执行信息谁提供,谁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下列信息: (一)兴宁市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服务类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须按要求做好本单位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的采编、审核、报送、办理、回复等工作,及时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新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以及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结合全市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等方式提供一站式在线办事服务,逐步做到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协同办理。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市政府门户网站应提供在线申请渠道并保证渠道畅通。 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阅和下载。 第二十一条 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应制定印发《兴宁市网络问政工作实施办法》,着力打造我市网络问政品牌栏目。各镇(街道)、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应当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加强网络问政工作,鼓励群众参与、倾听群众诉求、掌握社情民意,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策划、信息发布、内容更新、安全管理、新功能新技术应用、应急值守等运行管理工作,定期综合分析网站的运行情况并做工作报告。委托专业网站运维机构具体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技术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在商业机构以虚拟网站方式建网,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 (二)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必须保障网站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市政府门户网站不得托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以外。 第二十三条 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监测,对网站提供的各项功能、栏目内容更新情况等进行检查。 (一)检查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检查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三)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链接和失效链接; (四)建立市政府门户网站值班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查阅。 第二十四条 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品牌栏目建设、特色服务推广、线上线下交流、邮件推送等形式,不断扩大网站的用户覆盖面和使用效率。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和各栏目责任单位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自查,排查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强化安全基础设施,加强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并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应急安全演练。 第二十九条 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应确定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七章 迎接考评 第三十条 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应按《梅州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要求,根据梅州市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做好自查、整改、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工作,积极迎接梅州对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考评。 第三十一条 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网、用网、管网能力的培训及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兴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兴市府办函〔201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