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2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5〕31号)、《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17〕7号)、《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发〔2017〕7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清理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编制了《兴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权责清单》(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兴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权责清单》共包括各类权责事项93项,其中:行政许可类12项,行政处罚类63项,行政检查类4项,其他类14项。 市城综局要及时将权责清单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公开权责运行流程图。 市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做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权责清单与网上办事大厅相关事项对接公开等工作,确保相关数据同源、信息一致。 市直其他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和梅州市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