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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 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兴市府〔2018〕3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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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中央、省和梅州市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对各级行政审批制度进行调整。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衔接落实省和梅州市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对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1857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梅市府〔201812号),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现予印发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抓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工作,制订相应监管办法,切实加强对调整事项的监管。

附件:兴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8122

附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部门

类别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市环保局

市城综局

行政

许可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第三十四条。

调整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取消市环保局作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施过程中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

序号

实施部门

类别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2

市交通运输

市公路局

行政

许可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3.《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五条、二十一、二十五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取消

3

市财政局

行政征收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1.《关于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82号)

2. 《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131号)

取消

序号

实施部门

类别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4

市财政局

其他

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二、三十条)

取消

5

市住建局

行政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5号)第十三条

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六条

3.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第五条

取消

6

市住建局

行政征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 粤府令第156号)第十五条

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六条

3.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取消

序号

实施部门

类别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7

市水务局

行政许可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取消

1. 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影响水利工程功能正常发挥的,通过依法处罚等手段制止或纠正。

2. 提请省人大常会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后实施

8

市水务局

行政许可

迁移、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取消

1. 强化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对有关建设活动进行把关。

2. 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从事建设活动,并影响水利工程功能正常发挥的,通过依法处罚等手段制止或纠正。

3. 提请省人大常会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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