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市组织工作人员,对兴宁大道规划范围内的一座房屋进行依法拆除。市领导何志平、练胜红到场指导工作。 据了解,被依法拆除的房屋位于兴宁市宁新街道横湖村郭屋,占地面积132.633㎡,总建筑面积235.407㎡。因兴宁市南部新城建设需要,该房屋及其占地、剩余用地需全部征收。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兴宁市人民政府遂在2015年9月7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相关补偿;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及时腾空房屋。但被执行人在《征收补偿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仍未自觉履行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义务,且经催告后仍拒绝履行该义务。 兴宁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搬迁、腾空房屋的义务。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今天,我市组织工作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依法拆除。 转载请注明转自兴宁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