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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市府〔2019〕6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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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9314

兴宁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城市扩容提质进程,推动兴宁构建一城一廊一带发展新格局,进一步加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经费的规范管理,保障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的组成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核拨,按补偿总额的比例核算,具体使用由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签订委托征收协议要求实行包干制,计提标准如下:

(一)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经费提取标准按《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兴市府〔201220号)文件中的《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费总额的3%计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可以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取征收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费的0.2%计收

(二)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提取标准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部新城规划范围内征地工作经费标准及征地丈量系数的批复》(兴市府函〔201553号)执行,即20152月起,南部新城规划范围内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镇(街)完成土地征收面积times;3000/亩计算,按时间节点完成征收任务的另行奖励600/亩,征地丈量系数为4%。城市规划范围外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照3000/亩计算。市自然资源局征地报批工作经费按照每年土地报批面积times;500/亩计算。

二、经费使用原则

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二)合理支出原则。

(三)节约高效原则。

三、经费的用途

工作经费的用途分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经费和工作奖励经费。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用于进村入户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信息登报等工作相应产生的费用开支。

(二)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和误工补助。

(三)参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村干部、村民小组长的误餐补助。

(四)必需的日常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五)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公务车辆相关费用开支。

(六)维护稳定、三抢防控、司法强制拆除、纠纷调处、业务接待、学习调研、土地房屋征收报批费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区域外或野外作业误餐补助、交通差旅费、慰问金、困难群体补助等与土地房屋征收相关的费用。

(七)与被征收对象及协助征收签约社会人士在征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餐饮费。

(八)对参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先进集体的奖励经费。

(九)与征收过程有关的其他合法、合理的不可预见费

四、经费使用的标准

(一)聘请临时人员工资可参照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标准执行;聘请临时人员的误工补助,发放标准不超过100/天,通过制表形式发放。

(二)购置办公用品设备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三)参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误餐补助参照《关于调整兴宁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误餐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兴财行〔20165号)执行,按经审核的实际出勤天数发放补助。与被征收对象及协助征收签约社会人士在征收工作中产生的餐饮费参照兴财行〔20165号文件执行,凭发票报销。

(四)各镇(街道)可以对相应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集体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奖励金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经费中列支,奖励费用不得超过该项目工作经费总额的10%,奖励方案由各镇(街道)自行研究制定。

(五)参与征收工作人员交通差旅费按《关于调整兴宁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兴财行〔20166号)执行。

五、经费的管理

(一)工作经费请款。征收补偿工作经费由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审核把关。市政府征收项目由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征收进展情况,经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或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对应审核后,向市政府报批,工作经费拨付至项目征收部门指定专户,再由征收部门转拨至项目实施单位。一级开发范围内工作经费按其规定执行。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各项开支实行报账制管理,不得以拨代支,不得支付与征收工作无关的费用。对征收项目较多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对每个项目设置总账、明细账,切实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数字真实、内容完整。

(三)工作经费由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在其基本支出账户中单列征收工作经费收入和支出明细,必须完备经费开支办理手续,报销凭证真实规范,报销单据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领导签名,明确开支项目,并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工作经费实行项目决算制度和审核制度。实施单位必须在征收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经费决算,并报财政局审核。工作经费如有结余,原则上结余部分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五)项目征收部门经费管理参照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执行。市自然资源局征地报批工作经费依据年度用地报批情况直接向市政府请拨。

(六)项目实施单位应该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日以前未结算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兴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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