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部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hellip;hellip;(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营业、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营业、时间在二至三个月内的,处以3000元罚款; 3、存在《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一项情形的,处以5000元罚款; 4、存在《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二项情形的,处以1万元罚款; 5、存在《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项情形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及时整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hellip;hellip;(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及时整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元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3、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设置经营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设备、配备四防设施、公共卫生用品索证、预防性卫生审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许可证及信誉度公示、许可证复核等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不改,存在其中一项情形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元罚款; 2、逾期不改,存在其中二项情形的,处以50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存在其中三项情形以上的,处以8000元罚款; 4、拒绝监督,存在其中一项情形的,处以1万元罚款; 5、拒绝监督,存在其中二项情形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五人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五人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处以30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五名以下的),处以5000元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五名以上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六、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无人员死亡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有人员死亡的,处以2万元罚款; 3、隐瞒、缓报、谎报的,无人员死亡的,处以1万元罚款; 4、隐瞒、缓报、谎报的,有人员死亡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 饮用水卫生监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5人以下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5人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供水的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处以2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供水的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供水的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处以2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供水的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饮用水感官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饮用水一般理化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以2000元罚款; 3、饮用水其他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以3000元罚款; 4、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致使人群发生介水传染病或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一)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3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 4、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一)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3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 4、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第三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2.26发布,1994.9.1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8.29发布,1994.9.1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2月20日发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1日公布,自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2001年2月20日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2001年2月20日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6月15日经卫生部第4次部务会讨论通过,200年7月10日施行)、《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7年7月1日施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7月1日施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一)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在一个月内的,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7种情形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在二个月以上的,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7种情形的,处以2000元罚款; 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7种情形中的1种的,处以3000元罚款; 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7种情形中的2种的,处以5000元罚款; 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7种情形中的3种以上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一)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罚款; 2、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一个科目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处以1000元罚款; 2、二个以上科目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处以2000元罚款; 3、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1000元罚款; 2、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3000元罚款; 3、使用3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4000元罚款,并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5000元罚款,并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出具假证明文件,无造成延误诊治、无对患者精神造成伤害和无造成其它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处以500元罚款; 2、有造成延误诊治、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和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其中一种违法情形的,处以800元罚款; 3、有造成延误诊治、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和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其中二种以上违法情形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六、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及时改正,未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2000元罚款; 2、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5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hellip;hellip;(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及时改正,未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2000元罚款; 2、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5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八、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hellip;hellip;(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及时改正,未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2000元罚款; 2、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5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处以2000元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以3000元罚款;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以5000元罚款。 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 2、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 2、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 2、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 2、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十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 2、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十五、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 2、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十六、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2000元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环境污染,处以5000元罚款; 2、造成轻度环境污染,处以1.5万元罚款; 3、造成中度或严重环境污染,处以3万元罚款。 十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2000元罚款; 2、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环境污染,处以5000元罚款; 2、已造成轻度环境污染,处以1.5万元罚款; 3、已造成中度或严重环境污染,处以3万元罚款。 十八、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2000元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环境污染,处以5000元罚款; 2、已造成轻度环境污染,处以1.5万元罚款; 3、已造成中度或严重环境污染,处以3万元罚款。 十九、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3、未造成环境污染,经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 4、造成环境污染,经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5、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3、未造成环境污染,经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 4、造成环境污染,经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5、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3、未造成环境污染,经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 4、造成环境污染,经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5、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3、未造成环境污染,经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 4、造成环境污染,经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5、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3、未造成环境污染,经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 4、造成环境污染,经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5、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十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3、未造成环境污染,经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 4、造成环境污染,经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 5、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罚款; 3、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二十六、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人身伤害、传染病传播、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 2、已造成人身伤害、传染病传播、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3、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二十七、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以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以7000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4、逾期不改正, 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5、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3万罚款。 二十八、对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回收利用时用于原用途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hellip;hellip;(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回收利用时用于原用途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回收利用时用于原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以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以7000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4、逾期不改正, 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5、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3万罚款。 二十九、不按规定处置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产妇胎盘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hellip;hellip;(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规定处置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产妇胎盘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按规定处置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产妇胎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以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以7000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1.5万元罚款; 4、逾期不改正, 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5、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3万罚款。 三十、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罚款动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处以2000元罚款; 2、对患者造成较大伤害的,处以7000元罚款; 3、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能及时补救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不及时补救的,处以2万元罚款; 5、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一、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处以2000元罚款; 2、对患者造成较大伤害的,处以7000元罚款; 3、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能及时补救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不及时补救的,处以2万元罚款; 5、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二、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处以2000元罚款; 2、对患者造成较大伤害的,处以7000元罚款; 3、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能及时补救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不及时补救的,处以2万元罚款; 5、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三、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处以2000元罚款; 2、对患者造成较大伤害的,处以7000元罚款; 3、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能及时补救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不及时补救的,处以2万元罚款; 5、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处以2000元罚款; 2、对患者造成较大伤害的,处以7000元罚款; 3、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能及时补救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不及时补救的,处以2万元罚款; 5、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部分 医师护士执业管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1992年10月7日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年7月16日施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2004年12月1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护士条例》(国务院2008.1.23发布, 2008.5.12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一)处罚种类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 3、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两项的,处以2万元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4、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三项的,处以5万元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5、同时存在下列情形四项的,处以8万元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6、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五项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存在的违法情形:(1)因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2)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3)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4)给患者造成伤害;(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二、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处以500元罚款; 2、对患者造成轻微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1、擅自执业时间未超过三个月,未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擅自执业时间超过三个月,未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1、擅自执业时间未超过三个月,未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擅自执业时间超过三个月,未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3、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第五部分 血液管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1日施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30日公布)、《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2005年11月17日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2008年2月29日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行为及处罚。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一)处罚种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5万元罚款;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一)处罚种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7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一)处罚种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7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四、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一)处罚种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销售、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可并处2万元罚款; 2、未销售、使用,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5万元罚款; 3、销售、使用,但没有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5万元罚款; 4、销售、使用,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5人以下,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8万元罚款; 5、销售、使用,导致了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超过6人或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五、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3000元罚款; 2、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导致不能使用的,处以1万元罚款。 六、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或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和人身伤害等危害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1、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和人身伤害等危害的,处以5万元罚款;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和人身伤害等危害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七、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后果的,处以5万元罚款;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八、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5万元罚款;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九、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5万元罚款;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十、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5万元罚款;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十一、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5万元罚款;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十二、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5万元罚款;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十三、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5万元罚款;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或造成血液不能使用的,处以7万元罚款;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十四、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5万元罚款;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十五、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5万元罚款;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十六、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5万元罚款;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十七、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1个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以5万元罚款; 1、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2个单位供应原料血浆,或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2、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3个以上单位供应原料血浆,或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十八、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一)处罚种类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10万元罚款; 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处以20万元罚款; 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30万元罚款。 十九、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一)处罚种类 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 4、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十、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监督检查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 5000元罚款; 2、对监督检查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3、拒不改正,或对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十一、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对供血浆者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处以 5000元罚款; 2、对供血浆者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处以1万元罚款; 3、对供血浆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或死亡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十二、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以 50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2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十三、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各项工作制度不落实的,处以 5000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的,处以2万元罚款; 3、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十四、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工作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造成血液安全事故发生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十五、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记录部分缺失,未造成血液安全事故发生的,处以1万元罚款; 2、记录完全缺失,未造成血液安全事故发生的,处以2万元罚款; 3、造成血液安全事故发生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十六、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保存血浆标本时间超过1年但少于二年的,处以1万元罚款; 2、保存血浆标本时间超过6个月但少于1年的,处以2万元罚款; 3、保存血浆标本时间少于6个月或采集的血浆不是单人份冰冻保存,导致混浆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十七、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以50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罚款。 二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十九、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二)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十、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十一、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十二、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一)处罚种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献血法》第十八条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依据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以7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且有死亡病例,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六部分 药品管理 一、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 (一)处罚种类 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但是,本条例第十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该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转让该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企业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裁决。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1倍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2倍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3倍罚款。 二、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 (一)处罚种类 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影响的,处以警告; 2、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非法所得5倍罚款; 3、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非法所得7倍罚款; 4、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非法所得10倍罚款。 第七部分 传染病防治管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1日施行)、《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文,2002年3月28日起施行)、《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于2006年1月1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8日颁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一)处罚种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尚未销售、使用,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可并处2万元罚款; 2、尚未销售、使用,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5万元罚款; 3、已经销售、使用,但没有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5万元罚款; 4、已经销售、使用,导致5名以下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处以8万元罚款; 5、已经销售、使用,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或导致6名以上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一)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1万元罚款; 2、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以4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 4、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以 5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三、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一)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1万元罚款; 2、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4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 4、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以5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四、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一)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1万元罚款; 2、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4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 4、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以5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五、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建设项目总投资不足10亿元的,处以8000元罚款; 2、建设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的,处以1万元罚款; 3、建设项目总投资20亿以上的,处以2万元罚款; 4、造成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处以3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建设项目总投资不足10亿元的,处以4万元罚款; 2、建设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的,处以6万元罚款; 3、建设项目总投资20亿以上的,处以8万元罚款; 4、造成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无管理组织、制度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以3000元罚款; 3、无管理组织、制度,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以5000元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3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5000元罚款; 2、4人以上5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3、6人以上被感染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七、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医疗卫生机构无开展消毒技术培训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未能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以3000元罚款; 3、医疗卫生机构无开展消毒技术培训,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也未能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以5000元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3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5000元罚款; 2、4人以上5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3、6人以上被感染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2万元罚款。 八、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中的一种的,处以2000元罚款; 2、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中的两种的,处以3000元罚款; 3、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中的三种的,处以4000元罚款; 4、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的,处以5000元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3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5000元罚款; 2、4人以上5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3、6人以上被感染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2万元罚款。 九、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未能执行进货验收制的度的,处以3000元罚款; 3、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未能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的,处以5000元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3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5000元罚款; 2、4人以上5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3、6人以上被感染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 2、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3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5000元罚款; 2、4人以上5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3、6人以上被感染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2、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处以3000元罚款; 3、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处以5000元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3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5000元罚款; 2、4人以上5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3、6人以上被感染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二、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衣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以出售金额1倍罚款; 2、造成传染病流行,情节较重,处以出售金额2倍罚款; 3、造成传染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以出售金额3倍罚款,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 十三、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产品的名称、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名称、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产品的名称、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 2、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3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5000元罚款; 2、4人以上5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3、6人以上被感染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 2、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3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5000元罚款; 2、4以上5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3、6人以上被感染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五、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产品:hellip;hellip;(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 2、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罚款; 3、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3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5000元罚款; 2、4人以上5人以下被感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3、6人以上被感染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六、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一)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影响,能配合查处的,处以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 2、未造成影响,拒不配合查处的,处以违法物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 3、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违法物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 十七、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人数5人以下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以500元罚款; 2、人数6人以上10人以下的,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罚款; 3、人数11人以上的,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5、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罚款;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5、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十九、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传染病发生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处以3000元罚款; 2、造成传染病发生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二十、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传染病发生的,处以1000元罚款; 2、造成传染病发生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二十一、违规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的,或拒不配合消除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二十二、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一)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接种人数50人以下的,处以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罚款; 2、接种人数51人以上99人以下的,处以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3倍罚款; 3、接种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受种人医疗伤害的,处以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5倍罚款。 第八部分 职业卫生管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部务会于2005年6月2日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部务会于2007年3月23日经讨论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部务会于2002年3月15日经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部务会于2002年3月15日经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病人人数在2人以下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病人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病人人数在6人以上的,处以1万元罚款。 弄虚作假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弄虚作假,人数2人以下或次数2 次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 2、弄虚作假,人数3人以上或次数3次以上的,处以5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一)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1、开业时间在10天以下的,处以5000元罚款; 2、开业时间在11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开业时间在31天以上的,处以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开业时间在10天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2、开业时间在11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3、开业时间在31天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三、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1、开业时间在10天以下的,处以5000元罚款; 2、开业时间在11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 3、开业时间在31天以上的,处以2万元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1、开业时间在10天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2、开业时间在11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3、开业时间在31天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四、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1、情节轻微的,处以50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1、情节轻微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五、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ellip;hellip;(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1、为1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5000元罚款; 2、为2人以上5人以下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1万元罚款; 3、为6人以上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2万元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1、为1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2、为2人以上5人以下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3、为6人以上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价值或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价值或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3、价值或金额2万元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开业时间3天以内的,处以1000元罚款; 2、开业时间4天以上7天以下的,处以2000元罚款; 3、开业时间8天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3000元罚款。 八、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hellip;hellip;(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逾期时间为7天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逾期时间为8天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 3、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处以3000元罚款。 九、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hellip;hellip;(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和超出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在7天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和超出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在8天以上15天以下的,处以2000元罚款; 3、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和超出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在16天以上的,处以3000元罚款。 十、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使用1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1000元罚款; 2、使用2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3000元罚款; 3、使用3名以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十一、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购置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使用的,处以3000元罚款; 2、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以1万元罚款。 十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使用人数3人以下的,处以3000元罚款; 2、使用人数4人以上7人以下的,处以6000元罚款; 3、使用人数8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罚款。 十三、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覆盖率在90%以上不足100%的,处以3000元罚款; 2、、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覆盖率在80%以上不足90%的,处以6000元罚款; 3、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覆盖率不足80%的,处以1万元罚款。 十四、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人数占总人数不足5%的,处以3000元罚款; 2、人数占总人数的5%以上不足8%的,处以5000元罚款; 3、人数占总人数的8%以上的,处以1万元罚款。 十五、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无死亡的,处以5000元罚款。 2、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有死亡的,处以1万元罚款。 十六、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hellip;hellip;(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以3000元罚款; 2、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处以1万元罚款。 第九部分 学校卫生管理 违反《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发布,1998年3月6日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向销售单位索取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卫生许可证或有关评审法规的证件,及时予以改正的,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2、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2项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罚款; 3、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3项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罚款。 第十部分 母婴保健管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2002年9月24日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违法行为。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1、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未造成患者伤害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未造成患者伤害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 3、造成患者伤害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1、未造成患者伤害的,处以1万元罚款; 2、造成患者伤害的,处以2万元罚款。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