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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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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3〕9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三园一区一基地”建设,促进我市社会经济跨越发展,拟对福兴街道办事处神光村、向阳村、梅子村、墨池村范围内的部份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神光村光远围、牛蹄陈;

(二)向阳村丘屋、新兴、陶下、人民大厦;

(三)梅子村李屋、曾泗塘、半坑、老屋、下郭屋;

(四)墨池村松山下、新成、新勤、墨池王、王恒记、邹岭卢屋、邹岭邹屋、毛屋。

以上四至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拟按照《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神光村、向阳村、梅子村、墨池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执行。

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

(三)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

(四)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从即日起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被征收人在2013 3 10 日之前,按以下方式和要求选定评估机构:

(一)在兴宁市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福兴街道办事处(办公地点:福兴街道办事处主楼一楼,联系电话:3339727);

(二)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签时,应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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