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3〕173号),决定征收新圩镇崇上村、石崖村的集体土地共49.8435亩,属兴宁市兴畲高速公路新圩互通口至S225线连接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宁市兴畲高速公路新圩互通口至S225线连接公路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按征地时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一)新圩镇崇上村属下水田等地类,合计13.164亩。
(二)新圩镇石崖村属下水田、鱼塘等地类,合计36.679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各种地类补偿标准分别为:水田24753元/亩(含青苗补偿费)、鱼塘27314元/亩(含鱼苗补偿费)、其他林地8100元/亩、农村道路用地23900元/亩、未利用地15364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4月18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新圩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4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新圩镇国土资源所提出。
十、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