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省、梅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经济结构、产业布局、发展规模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查实我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准确反映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对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推动绿色的经济崛起,争当梅州推动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和市直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把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普查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时点指标为2013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为2013年度资料。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此次普查调查范围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编办、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统计局、广播电视台、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小企业局、国家统计局兴宁调查队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业务骨干组成。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各镇、街道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抽调、配备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工作人员为业务骨干,同时要注重选拔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组建一支业务能力强的普查队伍。
三、精心组织,明确要求
各镇、街道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和社会动员,认真搞好试点和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精心组织培训和填表登记,高质量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各环节的工作。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要通过普查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市委、市政府宏观决策,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四、落实经费,依法普查
各镇、街道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必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坚持依法普查,各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及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有关普查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坚持实事求是,保证普查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统一部署,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各环节的工作。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