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文件精神,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年的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救助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救助费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即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05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3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救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
二、各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提高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救助费标准有关工作,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带给孤儿,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爱,让他们生活得更幸福。
三、各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状况的跟踪服务工作。要详细掌握了解监护人有无虐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行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就学、生活等方面有无遇到监护人无能力解决的问题。要求各镇(街道)民政办在每年3月、9月将本辖区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及动态情况反馈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