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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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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2〕48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2 11 28

兴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构建亲民、便民、惠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实现群众体育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幸福兴宁”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制订的《全民健身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粤府2011138)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梅市府201248,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广大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坚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推动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主体多元化、健身生活化、资源信息化、服务便民化,不断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努力实现全民健身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坚持立足基层,面向全市,使全民健身事业惠民、利民;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把全民健身工作重心放到社区、农村,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坚持吸收、消化、创新,不断吸收和借鉴发达地区在全民健身事业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打造具有兴宁特色的全民健身品牌;坚持建设与活动并举,重在建设,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形成较为完备的宣传体系、设施体系、指导体系、监测体系和管理体系;坚持齐抓共管、依法治体,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省和梅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幸福兴宁为抓手,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市人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初步建立与兴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覆盖城乡、组织完善、设施齐全、活动丰富、指导有力的基本满足广大群众体育健身需求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身体素质进一步增强,体育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1. 体育健身场地设施显著增加。全市体育场地、设施的数量和质量明显增加和提高,力争实现人均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到2015年末,全市体育基础设施达到“一场(体育场)、一馆(体育训练馆)、一园(体育休闲公园)、一中心(全民健身中心)”。具备举办、承办地市级单项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实现城区群众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全覆盖。努力打造“十五分钟健身圈”,形成所有社区都有群众运动健身场所的格局。继续抓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使用100%镇建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有条件的自然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及其它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体育设施网络。

2. 城乡居民健身素养普遍增强。群众健身意识、健身知识和健身能力明显提高,体质健康教育广泛开展,全市体育人口比例逐年上升,体育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明显增加。

3. 组织网络体系更加健全。充分发挥单项体育协会和老年人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各种体育协会等全民健身组织,广泛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体育组织、社区体育组织,以及老年、青少年和妇女体育组织,实现乡镇、社区全民健身组织全覆盖。不断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和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队伍,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实现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力争到2015年末全市有社会体育指导员1800人以上。

4. 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积极开展群体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全民健身活动。推行工间操制度,开展经常性职工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在职职工每周参加2次以上体育健身锻炼,掌握2项以上科学健身锻炼方法。在校学生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活动,努力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认真组织举办兴宁市全民健身运动会、中(小)学生运动会、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公仆杯”篮球赛、“体彩杯”乒乓球、羽毛球赛、农民篮球联赛等品牌赛事,积极组队参加国家、省、地市级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推广“体育生活化示范社区”,积极创建国家、省、地市级全民健身先进和示范单位。

5. 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产业。积极推动体育休闲健身产业发展,造具有特色的全民健身服务品牌,努力推进全市体育健身休闲业发展,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休闲市场。

6. 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完善。建立和完善兴宁市国民体质监中心工作站,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积极开展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四、工作措施

(一)营造全民健身氛围。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加大全民健身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工作简报、报纸、电视、网络等平台,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使人民群众自觉自愿加入到全民健身活动中来,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二)强化社区体育。各镇(街道)要负责所在辖区内全民健身工作,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的体育健身活动。要充分整合利用辖区内的文化体育资源,修建完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配置相应的体育健身器材,组建基层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室、健身俱乐部、健身指导站(点)等,形成社区和单位多层面的体育组织体系和设施体系,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活动。

(三)抓好农民体育。继续实施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立和完善镇、村基层体育组织网络,要充分发挥镇级综合文化站的作用,坚持“体育下乡”活动,办好基层农民体育运动会。定期组织体育骨干深入农村,帮助广大农民群众树立“靠健康、奔小康”的观念,因地制宜进行体育锻炼。

(四)加强青少年体育。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继续深入实施青少年阳光体育工程,建立阳光体育实时监控体系,对各级各类中小学的阳光体育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活动,90%的学生掌握12项体育技能。各中学和中心小学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全校性运动会,创造条件推动足球、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田径等运动项目进校园。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的建设。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示范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养成终身体育锻炼习惯。

(五)重视老年人与妇女体育。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与妇女体育工作,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妇女健身站(点),积极创新老年人和妇女体育健身方法,引导老年人和妇女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定期举办老年人和妇女体育运动会,加强对老年人和妇女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和体育健身服务,公共体育设施要为老年人和妇女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六)关心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以特殊教育学校和中小学校为依托,培养体育骨干,加强对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指导,不断拓展残疾人的健身方法。大力实施“助残健身工程”,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建有必要的无障碍通道,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级残疾人运动会和健身活动。

(七)创新职工体育。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拓展体育文化内涵,创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体育模式,将集中、统一的活动下放到基层单位,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使职工体育深入基层,引导更多的职工参与体育锻炼。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创建特色体育健身品牌。

(八)传承民间传统体育。重视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弘扬民间传统体育。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传统体育人才的培养。在市农民运动会、市职工运动会、市中(小)学生运动会中加设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展示和竞赛活动,使民间传统体育得到继承和发扬。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保障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工作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和日常考核体系,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扩大体育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使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加大全民健身事业资金投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将体育彩票公益金返拨部分不低60%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信贷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加快城乡基层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加大全民健身中心和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建设力度,规范建设管理“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实施好国家和广东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扩大全民健身工程的惠民、利民范围,提高便民程度。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纳入“十二五”时期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城乡基层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有地可用、有地可建。各镇(街道)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校舍、社区、街道等公共场所、自然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拓展体育健身场所,为广大群众健身提供方便。

(五)完善体育场馆开放制度。要把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名称、开放天数、具体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向社会公示,并形成制度。非公共体育场馆采取有偿方式对群众进行开放。对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六)健全基层健身管理体制。依托体育类学校、业余体校等建立基层健身指导机构和管理体制,积极发展基层体育组织。要在体育设施、活动经费、场地等方面对基层体育组织建设给予支持,并鼓励社会团体、个人对基层体育组织提供捐赠和赞助。

七)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要定期举办群众基础好、参与度高、覆盖面广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重点突出群众的健身性、参与性、趣味性。为群众体育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组织保障条件,支持、鼓励广大群众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继续办好足球联赛、篮球赛等比赛以及其它制度化的体育品牌赛事,举办舞龙舞狮舞竹马等民间体育传统项目展示和比赛,传承民间体育传统。

(八)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志愿者服务工作。继续组织和开展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关政策,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宣传,防止社会体育指导员流失。鼓励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师,各高校的体育专业学生、体育工作者以及社会热心人士利用节假日时间,自愿深入基层指导群众体育健身。

(九)加大科学健身的指导力度。定期举办居民体质测评、咨询等公益性活动,积极开展体质监测进社区、进单位活动;定期举办科学健身知识讲座;深入乡镇、社区宣传健身知识,传授健身方法,增强健身意识,提高科学健身素养。

(十)发挥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全民健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六、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实施计划将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分阶段组织实施。一阶段(2011~2012年):制定、宣传《兴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为全市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打下基础;第二阶段(2013~2014年):重点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满足广大群众健身基本需求,阶段末,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对《兴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增添措施、加快工作完成进度;第三阶段(2015年):全面落实计划和各项工作,完成计划目标任务。

(三)建立奖惩机制。采取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本计划各项安排部署落到实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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