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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宁新街道办事处城南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的预公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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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2〕43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宁新街道办事处城南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的预公告

为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新城区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拟征收宁新街道办事处城南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及国家、省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宁新街道办事处城南居民委员会(以市国土资源局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约140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旱地、鱼塘等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为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安置方式1. 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2. 按政策落实留用地安置;3. 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

五、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搭、抢种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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