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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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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办〔2012〕47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兴宁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119


兴宁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更好地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增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现对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我市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兴宁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兴宁市支行、中国银行兴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兴宁支行、广发银行兴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兴宁支行、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宁市新兴小额贷款公司。

二、奖励标准

(一)金融机构对全市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3‰予以奖励。

(二)金融机构对全市单位普通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15‰予以奖励。

(三)金融机构核销全市单位呆账贷款,按当年实际核销额的0.5‰予以表彰奖励。

(四)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兴宁银监办、市金融办支持金融机构向全市纳税人的信贷投放,视情况在年终给予奖励。

本奖励办法所称贷款额仅计算投放于兴宁辖区内的企业,用于支持我市县域经济发展的贷款,贷款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统计数字为基础,市金融办审核为准。

三、奖金分配

上述奖励资金50%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其中30%用于奖励机构主要负责人,20%用于奖励其他班子成员),另外50%用于奖励干部职工。

四、奖金筹措

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给。

五、奖励申报

以各金融机构为单位分别申报,由市金融办、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追回奖励奖金,两年内不得参与评比,并全市通报处理。

七、本办法2012年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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