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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市2013~2015年消防装备建设的实施意见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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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办〔2013〕30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市2013~2015年消防装备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装备建设,提高装备可持续保障能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规划》(梅市府办〔201234号),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2013~2015年消防装备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立足实战、注重质量、提高效能、强化管理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队2012~2015年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紧紧围绕防灭火、抢险救援和打造铁军等中心任务,努力拓展装备经费保障渠道,大力加强装备科学化、体系化建设,推动全市消防部队装备建设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部队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消防装备建设目标

以建设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为总目标,按照立足实战、注重质量、提高效能、强化管理指导思想,通过不懈努力,在灭火救援装备配备实战化、管理规范化、保障体系化、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迈上新台阶,逐步实现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

三、主要任务

结合《梅州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我市消防装备建设实施年度分解任务(详见附表《兴宁市2013~2015年消防装备建设实施计划表》,主要任务包括:

(一)大力加强消防站建设。

按照《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制定完善兴宁第二消防站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消防站建设步伐,尽快解决消防站欠账问题。2013~2015年期间,完成兴宁第二消防站各功能库室建设,使之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

(二)大力完善消防水源建设。

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加快推进市政消火栓建设步伐,解决市政消防水源匮乏问题,具体可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对缺失严重的中心镇及道路进行安装建设;第二步是结合道路拓宽、旧城改造等工程对现有损坏消火栓进行全面修缮;第三步是对其他镇街缺建的市政消火栓进行补充完善。

(三)加快消防车辆的更新换代。

按照标准配备与实战需求、常规配备与攻坚配备、基本配备与针对性配备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兴宁保卫对象和灾害事故特点,逐步调整和优化车辆配备结构。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省政府要求,加强消防车辆基本配备,达到与兴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车辆配备要求。

(四)加强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器材配备。

1.配齐个人防护装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优先配齐18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并满足适体舒适要求。在确保全面达标的基础上,不断提升防护等级、提高综合性能。严格按照防护装备产品有效期,不断更新超期使用的防护装备。

2.加强特种攻坚器材配备。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攻坚组装备配备标准》,结合兴宁辖区特点,配备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水域、山岳、公路救助所需的个人防护、救助、照明、排烟、运输、侦检等装备和器材。加强技术含量高、功能强、性能优越的特种装备器材配备,如救生滑道、电动破拆工具、有毒气体探测仪、可燃气体探测仪、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和氧气呼吸器等特种救援装备。

(五)加大消防训练设施建设力度。

立足兴宁经济发展实际,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模拟训练设施建设,强化烟热训练、高空救援、水域救援、化工装置、建筑物倒塌救援等模拟训练设施建设,以满足处置各类事故灾害的针对性训练及合成演练需要。对现有训练设施进行功能扩展,以适应当前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针对特种装备器材不断增多、使用操作日趋复杂的现实,配备专门的训练装备,提高官兵操作使用特种防护装备、特种处置器材的熟练程度,减少执勤用特种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器材的训练损耗,着力提升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2015年底前,完成隧道救援、化学危险品泄漏救援、水域救援,高空山岳救助、竖井救援、烟热训练等专业训练模拟场地设施建设。

(六)加强专职消防站建设。

在消防执勤力量与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不相适应、公安现役编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按照《消防法》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要求,大力加强政府专职消防站建设,尤其是罗浮、水口、坭陂三个中心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使消防站及其装备配备在数量规模和质量效能上与灭火救援任务相适应,将专职消防站装备建设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长。政府相关部门应督促企业按要求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优先强化个人防护、工业消防车等装备配备。进一步提高专职消防员的福利待遇,通过合理机制保留骨干,切实提高专职消防队的整体战斗力。

四、建立灭火救援装备经费保障机制

严格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等规定,将装备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装备经费投入,为装备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一)按照财政实际统筹安排装备更新经费,加快灭火救援装备的更新换代。

(二)建立新建消防站按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任务需求进行配备的装备专项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确保新建消防站建成后营房、装备同步投入使用。

(三)科学确定装备维持性经费的投入比例,防止装备买得起、养不起、用不起的情况发生,确保执勤灭火救援装备全寿命期内能够进行有效维护和及时补充。

(四)将政府专职消防站装备建设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长。

附件:兴宁市2013~2015年消防装备建设实施计划表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8




附件


兴宁市2013~2015年消防装备

建设实施计划表

序号

内容

完成时间

牵头落实单位

1

维修城区损坏的消防栓、各镇(街道)损坏消防栓

2013

市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大队

2

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器材装备

2013

市政府、财政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

3

配备15吨水罐泡沫消防车

2013

兴宁市人民政府

4

购置1台抢险救援消防车

2013

兴宁市人民政府

5

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014

兴宁市人民政府

6

更新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器材装备

2014

市政府、财政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

7

完成烟热训练、高空救援、水域救援、化工装置、建筑物倒塌救援等综合应急救援模拟训练设施建设

2014

市政府、财政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

8

配备110吨以上的水罐泡沫消防车

2014

兴宁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9

配备110吨以上水罐泡沫消防车

2015

兴宁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10

配备15吨水罐泡沫消防车

2015

兴宁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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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市2013~2015年消防装备建设的实施意见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3-09-13

已失效

兴市府办〔2013〕30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市2013~2015年消防装备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装备建设,提高装备可持续保障能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规划》(梅市府办〔201234号),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2013~2015年消防装备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立足实战、注重质量、提高效能、强化管理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队2012~2015年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紧紧围绕防灭火、抢险救援和打造铁军等中心任务,努力拓展装备经费保障渠道,大力加强装备科学化、体系化建设,推动全市消防部队装备建设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部队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消防装备建设目标

以建设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为总目标,按照立足实战、注重质量、提高效能、强化管理指导思想,通过不懈努力,在灭火救援装备配备实战化、管理规范化、保障体系化、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迈上新台阶,逐步实现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

三、主要任务

结合《梅州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我市消防装备建设实施年度分解任务(详见附表《兴宁市2013~2015年消防装备建设实施计划表》,主要任务包括:

(一)大力加强消防站建设。

按照《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制定完善兴宁第二消防站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消防站建设步伐,尽快解决消防站欠账问题。2013~2015年期间,完成兴宁第二消防站各功能库室建设,使之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

(二)大力完善消防水源建设。

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加快推进市政消火栓建设步伐,解决市政消防水源匮乏问题,具体可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对缺失严重的中心镇及道路进行安装建设;第二步是结合道路拓宽、旧城改造等工程对现有损坏消火栓进行全面修缮;第三步是对其他镇街缺建的市政消火栓进行补充完善。

(三)加快消防车辆的更新换代。

按照标准配备与实战需求、常规配备与攻坚配备、基本配备与针对性配备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兴宁保卫对象和灾害事故特点,逐步调整和优化车辆配备结构。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省政府要求,加强消防车辆基本配备,达到与兴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车辆配备要求。

(四)加强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器材配备。

1.配齐个人防护装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优先配齐18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并满足适体舒适要求。在确保全面达标的基础上,不断提升防护等级、提高综合性能。严格按照防护装备产品有效期,不断更新超期使用的防护装备。

2.加强特种攻坚器材配备。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攻坚组装备配备标准》,结合兴宁辖区特点,配备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水域、山岳、公路救助所需的个人防护、救助、照明、排烟、运输、侦检等装备和器材。加强技术含量高、功能强、性能优越的特种装备器材配备,如救生滑道、电动破拆工具、有毒气体探测仪、可燃气体探测仪、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和氧气呼吸器等特种救援装备。

(五)加大消防训练设施建设力度。

立足兴宁经济发展实际,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模拟训练设施建设,强化烟热训练、高空救援、水域救援、化工装置、建筑物倒塌救援等模拟训练设施建设,以满足处置各类事故灾害的针对性训练及合成演练需要。对现有训练设施进行功能扩展,以适应当前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针对特种装备器材不断增多、使用操作日趋复杂的现实,配备专门的训练装备,提高官兵操作使用特种防护装备、特种处置器材的熟练程度,减少执勤用特种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器材的训练损耗,着力提升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2015年底前,完成隧道救援、化学危险品泄漏救援、水域救援,高空山岳救助、竖井救援、烟热训练等专业训练模拟场地设施建设。

(六)加强专职消防站建设。

在消防执勤力量与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不相适应、公安现役编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按照《消防法》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要求,大力加强政府专职消防站建设,尤其是罗浮、水口、坭陂三个中心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使消防站及其装备配备在数量规模和质量效能上与灭火救援任务相适应,将专职消防站装备建设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长。政府相关部门应督促企业按要求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优先强化个人防护、工业消防车等装备配备。进一步提高专职消防员的福利待遇,通过合理机制保留骨干,切实提高专职消防队的整体战斗力。

四、建立灭火救援装备经费保障机制

严格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等规定,将装备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装备经费投入,为装备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一)按照财政实际统筹安排装备更新经费,加快灭火救援装备的更新换代。

(二)建立新建消防站按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任务需求进行配备的装备专项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确保新建消防站建成后营房、装备同步投入使用。

(三)科学确定装备维持性经费的投入比例,防止装备买得起、养不起、用不起的情况发生,确保执勤灭火救援装备全寿命期内能够进行有效维护和及时补充。

(四)将政府专职消防站装备建设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长。

附件:兴宁市2013~2015年消防装备建设实施计划表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8




附件


兴宁市2013~2015年消防装备

建设实施计划表

序号

内容

完成时间

牵头落实单位

1

维修城区损坏的消防栓、各镇(街道)损坏消防栓

2013

市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大队

2

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器材装备

2013

市政府、财政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

3

配备15吨水罐泡沫消防车

2013

兴宁市人民政府

4

购置1台抢险救援消防车

2013

兴宁市人民政府

5

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014

兴宁市人民政府

6

更新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器材装备

2014

市政府、财政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

7

完成烟热训练、高空救援、水域救援、化工装置、建筑物倒塌救援等综合应急救援模拟训练设施建设

2014

市政府、财政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

8

配备110吨以上的水罐泡沫消防车

2014

兴宁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9

配备110吨以上水罐泡沫消防车

2015

兴宁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10

配备15吨水罐泡沫消防车

2015

兴宁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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