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招标拍卖交易中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兴宁市招标拍卖交易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等行为,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市设立了兴宁市招标拍卖交易中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梅州市有关文件规定,对兴宁市招标拍卖交易中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兴宁市招标拍卖交易中心(含兴宁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和兴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是全市建设项目招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和集中交易指定场所。
二、兴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返拨留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探矿权招标拍卖、采矿权招标拍卖、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资产处置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均应进入兴宁市招标拍卖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招标、拍卖公告规定时间到交易中心参加招标拍卖,逾期未到的责任自负。
四、投标人或竞买人入场时,应当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其身份和相关资料的审查确认;经现场审查,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使用假冒证件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当场取消其招标、竞买资格;拒绝审查的,不得入场。
五、投标人或竞买人入场的人员,不得超过公告规定人数;投标人或竞买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出示法人资格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按照公告规定允许委托代理人进行投标或竞买,代理人应当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
六、进入招标拍卖会场的人员,应当听从主持人的安排,到指定位置就座。已入场人员擅自离场的,视为自愿放弃投标或竞买。
七、入场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保持会场安静,不准大声喧哗,不准起哄,不准吵闹、鼓掌;
(二)不准与其他招标人或竞买人进行串标;
(三)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未经批准,不得在场内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六)不得阻碍干扰他人正常投标或竞买活动;
(七)保持会场的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废弃杂物,禁止吸烟。
如有违反上述纪律的,经主持人一次警告后不改正的,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责令其离场;拒不离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八、在招标拍卖进行时,投标人或竞买人有疑问应举手,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主持人宣布招标、拍卖会结束,投标人或竞买人方可退场;如中途退场,视为放弃投标或竞买权利。
九、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参加评标的专家应佩戴专家证参加交易活动。
十、市府办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市招标拍卖交易中心的招标拍卖交易活动;招标拍卖交易的具体组织实施由招标拍卖单位负责。监察、财政、发改、国土、住建、公安等职能部门应配合市招标拍卖交易中心做好招标拍卖交易相关工作。
十一、交易中心应负责做好招标拍卖交易活动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认真履行场内监管职责,设立诚信档案,对交易各方当事人、中介机构等交易行为作出客观真实的记录;对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录像,并负责把监控录像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存档。
十二、投标人或竞买人在招标拍卖交易活动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