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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及合同文本审核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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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办〔2012〕41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及合同文本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合同和协议文本的审核工作,确保我市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协议文本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以市政府或市直单位名义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局审核把关后按办文程序下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二、市直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经市法制局、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施行。

三、我市各类工程性招标项目、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招标文书必须经市法制局、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施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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