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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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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办〔2011〕16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兴宁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普办反映。联系电话:3297533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兴宁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要求和省政府开展水利普查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水利普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水利普查实施意见。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市水利普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我市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建立基础水信息平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全市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市境内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领导机构。

全市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兴宁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何建元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副主任谢方、市水务局局长杨育珠、市统计局局长陈自更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乡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工作机构

兴宁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水普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旺兴水闸,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本市普查工作总体方案,经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协调全市水利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及技术规范;

3组织开展普查宣传报道和普查人员选聘与培训工作;

4对全市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建立普查档案,负责软件开发应用和数据库的建设;

6负责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分析工作;

7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领导组的决定发布普查成果,组织总结表彰和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8.承办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水普办要细化办公室人员的分工,指导全市水利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各镇(街道)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具体工作机构,抽调专门技术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水利普查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动员、清查调查、资料录入、审核上报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各专项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次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水利普查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配合市水普办制定宣传方案和计划,配合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水利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地理信息、水利要素和图文资料,参与水土保持普查,审核河湖流域及行政区域边界。

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数据等普查所需资料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配合做好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普查,比对分析审核有关普查数据。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水利要素和地形图文资料,参与、配合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建筑业用水普查,分析审核有关普查数据。

水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水利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和培训。负责河湖基本情况、水利工程、河湖开发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土保持、地下水井、灌区和水利行业能力的普查和成果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数据等普查所需资料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农业灌溉用水等普查,比对、分析审核有关普查数据。

畜牧部门: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畜牧用水资料,分析审核有关普查数据。

统计部门:指导开展普查工作,参与普查方案设计和有关政策的制定,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成果数据等普查所需资料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协同水务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核定、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参与普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普查工作中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四)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123124时,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普查分四个阶段:2010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机构、组织培训、制定方案、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为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阶段。20121月至6月为填表上报、质量抽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数据上报阶段;20127月至12月为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资料开发。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和实施普查各项工作,确保各阶段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五)普查的经费。

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市级财政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普查工作经费的支持。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精打细算,节俭办事。

四、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我市行政区域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提高源头资料质量,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三)严格资料管理。水利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对普查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普查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狠抓工作落实。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普查任务。

主题词:水利 普查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单位、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16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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