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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0-10-20
[字体:  ]

已失效

兴市府办〔2010〕45号


关于建立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和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建立完善灾前的专业技术支持和灾害处置中的指挥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借助相关单位和专家的力量,加强和改进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综合应急救援实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兴宁市开展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由综合应急救援相关成员单位内部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者组成,成员为15人,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负责筹建,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组成员的组织、联络、单位协调等相关事宜。


附件:1.《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2.《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章程》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组 长:黄桂祥(市水利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

副组长:陈向阳(市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陈兴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谢伟坚(市中医院院长、副主任医师)

邱清标(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 员:朱仲勋(市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曾东球(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槐松(中国石化广东梅州石油分公司兴宁片区客

户经理)

刘连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工程

师)

何 冲(市国土资源局高级工程师)

钟袁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药师)

杨绍峰(市科学技术局工程师)

李干中(市交通局助理工程师)

罗小辉(广东电网梅州兴宁供电局安监部主任)

黄木泉(市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师)

李小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级工程师)

刘 平(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兴宁市分公司通讯助理

工程师)

陈英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兴宁分公

司通讯工程师)

李春玲(市气象局气象工程师)

刘建雄(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高级工程师)




附件2


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工作,规范专家组成员的工作行为,促进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组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负责筹建,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组成员的组织、联络、单位协调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由综合应急救援相关成员单位内部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者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4名,成员为15人,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审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技术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的抢险救援实践经验;

(三)愿意接受专家组领导管理,并能应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灾害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指导。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职责与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保守工作秘密;

(二)接受专家组的调动或指派,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提供技术指导;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为领导决策或灾害事故处置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或建议;

(四)提出改进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根据需要参加综合应急救援方面的研讨及授课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专家组成员在接受专家组调派参与灾害事故处置时,有权进入灾害事故现场,询问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二)在做好保密的前提下,可以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

(三)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可以参与向社会发布灾害事故处置情况信息;

(四)定期向专家组介绍本人工作情况,因工作、生活等情况发生变动,有权提出退出专家组;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也可根据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适时增补或调整。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向成员部门和单位提出专家聘任意向;

(二)成员部门或单位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推荐;

(三)推荐材料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并函告受聘专家所在单位。

(四)向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书。

第八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通知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或直接通知本人,专家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接受其他部门邀请的,须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调派。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派的任务,所需差旅费由市政府负责;其他部门邀请的,差旅费由邀请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参加处置灾害事故,根据执行任务情况,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视情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专家组的工作,每年举办1至2次专题研讨活动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专家组工作的意见和办法。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在综合应急救援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适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较重的,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应急△ 救援 机构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0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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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20

已失效

兴市府办〔2010〕45号


关于建立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和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建立完善灾前的专业技术支持和灾害处置中的指挥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借助相关单位和专家的力量,加强和改进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综合应急救援实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兴宁市开展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由综合应急救援相关成员单位内部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者组成,成员为15人,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负责筹建,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组成员的组织、联络、单位协调等相关事宜。


附件:1.《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2.《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章程》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组 长:黄桂祥(市水利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

副组长:陈向阳(市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陈兴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谢伟坚(市中医院院长、副主任医师)

邱清标(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 员:朱仲勋(市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曾东球(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槐松(中国石化广东梅州石油分公司兴宁片区客

户经理)

刘连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工程

师)

何 冲(市国土资源局高级工程师)

钟袁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药师)

杨绍峰(市科学技术局工程师)

李干中(市交通局助理工程师)

罗小辉(广东电网梅州兴宁供电局安监部主任)

黄木泉(市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师)

李小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级工程师)

刘 平(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兴宁市分公司通讯助理

工程师)

陈英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兴宁分公

司通讯工程师)

李春玲(市气象局气象工程师)

刘建雄(市环境保护局环境高级工程师)




附件2


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工作,规范专家组成员的工作行为,促进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组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负责筹建,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组成员的组织、联络、单位协调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兴宁市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由综合应急救援相关成员单位内部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者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4名,成员为15人,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审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技术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的抢险救援实践经验;

(三)愿意接受专家组领导管理,并能应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灾害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指导。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职责与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保守工作秘密;

(二)接受专家组的调动或指派,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提供技术指导;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为领导决策或灾害事故处置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或建议;

(四)提出改进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根据需要参加综合应急救援方面的研讨及授课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专家组成员在接受专家组调派参与灾害事故处置时,有权进入灾害事故现场,询问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二)在做好保密的前提下,可以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

(三)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可以参与向社会发布灾害事故处置情况信息;

(四)定期向专家组介绍本人工作情况,因工作、生活等情况发生变动,有权提出退出专家组;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也可根据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适时增补或调整。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向成员部门和单位提出专家聘任意向;

(二)成员部门或单位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推荐;

(三)推荐材料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并函告受聘专家所在单位。

(四)向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书。

第八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通知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或直接通知本人,专家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接受其他部门邀请的,须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调派。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派的任务,所需差旅费由市政府负责;其他部门邀请的,差旅费由邀请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参加处置灾害事故,根据执行任务情况,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视情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专家组的工作,每年举办1至2次专题研讨活动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专家组工作的意见和办法。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在综合应急救援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适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较重的,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应急△ 救援 机构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0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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