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办〔200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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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宪法》、《公益事业损赠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以及国家、省、梅州市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我市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地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的灾害种类
主要为我市境内发生的暴雨洪灾、雷电、霜冻、低温、高温、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业生物灾害以及森林自然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1.4.2 适用的工作范围
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报预警,自然灾害将要发生或突发自然灾害时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安置,灾害发生后对受灾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的救助,灾后的生产恢复,倒塌民房重建,因灾毁坏的水利、交通工程和学校校舍、农村卫生院等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相关的其他工作。
1.4.3 参照适用
因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对转移安置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并安排专项经费,市民政局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2 启动条件
2.1 全市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3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5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2.2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和其他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生产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 组成
市人民政府设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的救灾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长视灾害发生程度和响应级别的不同,分别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1)启动Ⅱ级响应时,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委办、市府办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以及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启动Ⅰ级响应时,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救灾工作的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市委办、市委宣传部、市直工委、市府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业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电视台、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技监局、市药监局、市粮食局、市电信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物价局、兴宁供电局、市保险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市武装部的领导。
3.1.2 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研究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
(3)贯彻落实省、市对我市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
(4)向省、市报告我市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5)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办、市府办:负责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3)市直工委:负责协调和组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口支援工作。
(4)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做好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指导灾民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
(5)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减灾救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安排、争取项目建设资金。
(6)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会同市民政局核查、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7)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跟踪监督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安排市级救灾工作经费和装备经费。
(9)市水利局: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指导防汛排涝和抗旱工作;指导督促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洪旱灾情查核、评估工作。
(10)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受灾地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组织向灾区支持应急储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11)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和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
(1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会同市民政局核查、评估灾情,提出地质灾害的影响、治理措施建议,及对灾后重建总体设想。
(13)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市民政局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4)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理工作。
(15)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16)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救灾政策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17)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18)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病虫灾害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19)市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20)市电视台:负责生产救灾宣传和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1)市地税局:负责监督执行救灾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政策。
(22)市气象局:负责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灾害发生后,及时收集、核实和统计报告气象资料数据,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23)市科技局:负责协调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协助震灾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24)市药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食品、药品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开展对灾区重大事故的查处和药品质量的监督。
(25)市工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
(26)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灾区价格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7)兴宁供电局、市供销社、市农发行、市保险公司、市电信局负责灾区电力、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受灾农户小额信贷的办理,因灾受损投保项目的理赔,负责生产救灾的通讯保障工作。
(28)市武装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3.2 市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为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一般性自然灾害的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承办会务工作,了解全市救灾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协调有关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置特大自然灾害时,救灾指挥部设立临时应急办公室,由市府办分管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并从市府办、市发展改革局、水利局、卫生局、财政局、交通局、审计局、粮食局、民政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联合办公,负责各类大型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承办大型综合会务,掌握和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有关事宜,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同时,将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分为8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安置及生活救济组:市民政局牵头,市直工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技监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指导行蓄洪区受灾群众补偿工作。
(5)灾后恢复重建组: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电信局、兴宁供电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迁移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电信、供电、广播电视、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
(6)督查组:市监察局牵头,市直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药监局、市技监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7)宣传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府办、市电视台为成员单位。负责生产救灾宣传工作。
(8)对外联络接待组:由市委办、市府办组成。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市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专家组
市生产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市民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科技、农业、粮食、统计等部门长期从事救灾工作,经验丰富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4 预警预报
4.1 预警预报
自然灾害预警预报。根据灾害类别不同,市政府有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相关预案的规定:洪涝、干旱灾害及行蓄洪区行蓄洪见《兴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兴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见《兴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兴宁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无专项应急预案的,市气象局按《兴宁市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方案》实施,市农业局建立农业生物灾害预警预报机制。
4.2 信息通报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本预案规定的发布灾害预警预报的各部门,须将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处理及时向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4.3 信息处置
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须对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进行分析评估,视情提出处置意见,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市启动I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4万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
5.1.2 启动程序
市生产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 应急响应
启动I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市政府向梅州市政府报告情况。
(2)市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3)市生产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及时落实省市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批示。
(4)市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0时前向市领导、市有关部门和市民政局报送综合情况。
(5)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6)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8)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
(9)灾后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10)督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指挥部报告研究解决。
(11)宣传组会同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12)对外联络接待组做好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市检查抗灾救灾以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省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接待安排工作,制定接待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落实接待。
(13)申请上级支持。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生产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市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0人以上,40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5.2.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分管救灾的副市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救灾的副市长任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指挥部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10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市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4)市民政局向梅州市民政局报告,请求梅州市民政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需求或市领导批示,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6)市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领导、市有关部门和市民政局报送信息。
(7)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8)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提出建议,市生产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市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5.3.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的负责同志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局长提出建议,由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市民政局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梅州市民政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市财政局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各镇(街道)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分管救灾的负责同志提出建议,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新闻报道
5.4.1 报道原则
坚持实事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4.2 新闻发布
市生产救灾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5.4.3 内容审核
市生产救灾指挥部发布的救灾新闻,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市水利局负责审核;涉及震情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涉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涉及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数据的,由市气象局负责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核;涉及其它方面内容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信息,按党委、政府新闻宣传管理渠道归口管理。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1.1 灾害趋势及灾情预测
我市的宁江主流,呈北源南流走向,常年的自然灾害是干旱、洪涝、霜冻 。尤其是宁江下游新圩、坭陂、水口及宁新、福兴是洪涝灾害常发生的地段。因此,洪涝仍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内可能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的主要灾种。
当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时,全市农作物绝收面积约占全市农作物播种面积的20%-30%,需转移安置6.614万人,其中新圩镇1.62万人。坭陂镇 3万人,水口镇 1.079万人, 宁新街道办 0.165 万人,福兴街道办 0.75万人。
6.1.2 资金筹措
(1)市财政每年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上涨、农民生活水平实际情况,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和救灾储备金制度。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应及时追加救灾资金投入。
(2)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发动社会捐赠筹集,开展对口支援和互助互济活动,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灾民的生活救助。
(3)申请国家救灾资金支持。
6.2 物资保障
紧急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蓬、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所需物资。救助物资由市民政、财政、粮食、工商、物价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6.3 装备保障
(1)市民政局应配备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机等设备,用于灾民的转移。
(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的建设,确保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
(3)尽快建立市民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农业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4 队伍保障
(1)各镇(街道)应安排专职救灾工作人员,加强基层救灾队伍建设。
(2)组织包括市民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气象、粮食等部门专职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核查和评估工作。
(3)成立紧急救援队伍,各镇(街道)抢险救援队员不少于40人,村抢险救援人员不少于30人,重大灾害请求部队及民兵参与抢险。
(4)培育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
6.5 安置场所保障
(1)灾民安置方式
灾民转移安置按照“就近、就地、就高”和“快速、安全、有序”的原则,采取三种形式进行安置:一是投亲靠友,动员受灾群众暂时在亲戚朋友家居住;二是对口安置,实行各镇(街道)对各镇(街道)、村对村、组对组、户对户的安置。搬迁群众在乡村干部的组织下,持对口安置卡居住;三是集中安置,对部分无法投亲靠友、对口安置的群众,通过搭帐蓬、借用公房方式进行就地安置。
(2)灾民安置应急保障
一是生活保障。市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群众数量、救助标准,编制物资需求明细表,及时向灾区调拨物资。每个重灾镇(街道)设立一个物资供应站,负责接收、转运救灾物资,各重灾村设立分站,负责救灾物资的发放。各集中安置点单独设站,具体负责安置点居住群众物资的发放。二是提供医疗保障。以接收安置镇(街道)卫生院为医疗救助中心,在接收安置点设立医疗救助站,市防疫站组织防疫小分队,负责安置点及灾区的防疫工作;三是学生就学保障。转移安置的学生采取就地插班方式上学,滞留在灾区的学生,可采取搭设帐蓬和租借房屋的方式设定临时教学场地,由镇政府(街道办)根据需要统一调配安排教师。四是安全保障。接收安置镇(街道)在安置点安排一定警力,负责受灾群众安全保卫工作;同时,集中安置点要配备小型灭火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7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7.1 灾后生活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灾民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1 荒情调查及报告
市民政局每年9月(12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在10月10日(1月1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梅州市民政局。
7.1.2 救助方案制定
市民政局制定全市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及时安排使用省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本级配套的救灾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灾民吃饭、穿衣、盖被等基本生活困难。
7.1.3 相关救济措施
市发展改革局对受灾贫困地区落实以工代赈政策,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落实受灾地区有关优惠政策。
7.2 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7.2.1 灾民倒房重建的工作原则
受灾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民政局统筹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
7.2.2 灾民倒房情况的调查及报告
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
7.2.3 灾民倒房重建方案制定及经费支持
市政府根据全市灾情和当地实际,制定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的目标、政策和工作方案,向梅州市政府请示,申请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
7.3 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电信局、市供电局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中小学学校、镇(街道)卫生院以及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7.4 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管
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建材生产、供应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农作物害(病虫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农作物损失等。
(3)冬令期间:指当年12月份到次年2月份的3个月时间。
(4)春荒期间:指3月份到5月份的3个月时间。
(5)荒情:因灾造成受灾群众在冬令、春荒等时段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主要是口粮和过冬衣被。
(6)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表彰和奖励;对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批烈士;对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8.3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市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预案,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的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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