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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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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4〕3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营造整洁、清净、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扩大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下称禁燃范围):

(一)城区内禁燃范围:

东起官汕四路鸿源大道口,沿官汕四路转入文峰一路,沿文峰一路至人民大道(205国道);

南从人民大道(205国道)文峰一路口,沿人民大道(205国道)转入兴南大道,沿兴南大道转兴将路至兴福路口,转入兴福路;

西从兴福路永泰路口,沿永泰路、西沿江路转入官汕一路,沿官汕一路转入兴叶路,至黄竹坜河;

北沿城北钟屋、棉纺厂北围墙外小道接宁江北路至兴合路,实验学校北围墙转入兴田二路东灌沟,再沿东灌沟往东至榕堤路至新兴雅苑,转官汕四路鸿源大道口。

(二)城市规划区道路两旁的禁燃范围:

官汕四路鸿源大道口至官汕四路文峰一路口,人民大道(205国道)与兴南大道交接口至火车站,人民大道(205国道)国土资源局办公楼至文峰一路口,官汕三路机场路口至农业局办公楼,官汕一路兴叶路口至电机厂路口。以上道路两旁从路肩算起50米以内。

(三)在以上禁燃范围外,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机关单位、集体宿舍、住宅小区、商场等公共场所全部列入禁燃范围。

二、在上述禁燃范围内的所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凡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告》(兴市府〔20088号)同时废止。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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