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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已废止)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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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兴市府〔201424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公告如下:

一、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至少为:(一)国道20米;(二)省道15米;(三)县道10米;(四)乡道5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路政许可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住建、国土、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住建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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