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2014〕32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命我市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兴宁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任命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任期3年。现将财务总监名单通知如下: 李坚同志任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国土资源局、人民医院财务总监。 刘汉清同志任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民政局、林业局财务总监。 陈谷如同志任兴宁市公安局、水务局、广播电视台财务总监。 罗伟东同志任兴宁市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房产服务中心财务总监。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9日 (作者:佚名 编辑:s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