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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2014)(已失效)

兴市府办〔2014〕1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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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特困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和《梅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民字〔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同意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

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全面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即我市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34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48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五保供养标准

我市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作者:佚名 编辑:s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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