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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2014〕1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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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

兴宁市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粤府〔2013〕11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粤府〔2013〕117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10号)要求,规范我市行政审批工作。

二、目的要求

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确保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三、工作安排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通知》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清理(由市编办牵头)。

(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压减行政审批事项,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编码管理(由市编办牵头)。

(三)完善审批目录管理系统。加快在网上办事大厅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对经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纳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管理(由市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

(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两项地方标准要求,结合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单位,再造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和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选择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试点,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由市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

(五)建立行政审批评价制度。各有关单位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包括设定的行政审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实施等(由市编办牵头)。

(六)加强法律审查严格把关。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违规设定行政审批的,会同机构编制、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纠正(由市法制局牵头)。

(七)严肃监督检查追究责任。进一步扩大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违纪违规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违法设定行政审批收费或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等案件的查处力度(由市监察局牵头)。

(作者:佚名 编辑:s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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