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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市府办〔2014〕19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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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兴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网络信息中心反映(联系电话:6166558)。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

兴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政府网站由市、镇(街道)两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网站组成,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xingning.gov.cn,网站名称为 兴宁市人民政府 。

第三条 政府网站遵循 统筹规划、自主建设、资源共享 的建设原则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 的管理原则。突出政务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三大功能定位,打造服务型政府网站。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利用互联网开辟政府与公众联系、沟通的新途径,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兴宁新形象,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鼓励市民参政议政;提供政府在线办公、 一站式 在线服务的有效方式,提高政府行政工作效率,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府业务流程再造;实现政府与公众、企业互动式交流,加强政府监管,改进政府服务方式,提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政府网站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梅州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 兴宁市网络信息中心在市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并负责对各单位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定岗、定责从事政府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等),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站的管理,并确定一名信息员(一般由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与市网络信息中心联系。

第九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定期接受网站管理部门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网站应提供在线申请渠道并保证渠道畅通。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阅和下载。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相关栏目具有信息量统计功能。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要注重时效性、准确性,网站所有信息均要做到合法合规、准确无误。

(一)工作动态和新闻类信息要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

(二)政策、特色宣传等非时效性的信息,一般要在信息出台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三)网民咨询、投诉等反映问题的回复,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答复完毕,对较复杂问题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发布,要依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特别是重点领域信息做到应公开的尽公开。

第十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下列信息:

(一)本地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服务类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各单位网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以及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节 网上办事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要结合全省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等方式提供 一站式 在线办事服务,逐步做到 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 和 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协同办理 。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加快推进政府在线服务,逐步实现业务办理的全流程电子化,减少现场办理、纸质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按照用户对象及应用主题进行分类,重点整合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生育、出入境、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企业经营、公用事业等服务信息资源,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覆盖办事全流程的服务信息指南。

第十九条 部门网站应当做好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及上网工作,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办事指南,提供表格下载和业务咨询,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第二十条 网上办事应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进度反馈服务,方便申办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网络、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查询。

第三节 网络问政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利用政府网站加强网络问政工作,鼓励群众参与、倾听群众诉求、掌握社情民意,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建立完善领导信箱、在线咨询、监督投诉、意见征集等栏目,提供便捷的政民互动渠道。鼓励行政机关利用博客、微博、网络社区等新途径,就社会关注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广泛征求民意。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网站应当与市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渠道建立链接。建立健全网络问政工作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建议、咨询及投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应。

第二十四条 兴宁市网络问政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各单位应向市网络信息中心及时报送和更新本地、本行业、本系统的下列信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梅州和我市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梅州和我市领导重要讲话和指示情况;

(三)国家、省、梅州、兴宁及外地各界重要人士,视察、考察、检查、调研本地、本行业、本系统工作的动态信息;

(四)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突发事件处置的动态信息和其他重大社情民意情况;

(五)重要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重要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的动态信息;

(六)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动态信息及便民惠民信息等;

(七)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道)、各单位应积极做好政府网站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每周至少报送1条以上信息。上报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重大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市网络信息中心。

第二十七条 市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进行编辑、发布,坚持每天更新内容,接到上报信息后,编辑、发布时间一般不得超1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市网络信息中心为各镇(街道)、各单位分别设立一个后台,指定专人管理,各镇(街道)、各单位上报信息直接上传后台。为方便选稿编辑,报送的邮件主题栏应写明单位、作者姓名、手机号码、信息名称,图片必须命名。

第二十九条 市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市信息员进行业务指导,制作联络手册和建立日常沟通渠道,每年组织1次以上的业务培训。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及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一)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在商业机构以虚拟网站方式建网,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

(二)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强化安全基础设施,加强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做好网站日常安全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审核机制;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是否存在错误链接和不能链接;

(五)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订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六)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是否建立值班制度,是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查阅;

(七)网站是否托管在本级行政区域以外。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并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应急安全演练。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道)、各单位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品牌栏目建设、特色服务推广、线上线下交流、邮件推送等形式,不断扩大网站的用户覆盖面和使用效率。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网络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办事服务、网络问政、网站建设等。通过公开征求对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意见,形成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标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对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发布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表彰优秀政府网站和政府网站建设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 市委办、市府办、市网络信息中心每年对信息报送工作开展一次综合考评,分单位类别表彰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对报送信息连续3次以上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编辑:s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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