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招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兴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招规定
兴宁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及要求
一、每年11月份市编办将全市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编制审核情况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二、根据上级公务员录用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编制和职位空缺的情况下向市人社局申报录用计划(其中党群系统及镇街录用计划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录用计划并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社厅审批;经省人社厅批准后逐级下达录用计划。
三、根据上级下达的公务员录用计划,各单位按公务员录用要求进行职位填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
四、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按省和梅州市组织、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镇街公务员录用后,须在镇街工作满五年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按梅州市要求,所有新录用的公务员须到镇街村(居)委挂职锻炼,时间为一年。
兴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出发,严格控制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增长,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和岗位空缺的情况下补充人员,满编、超编的单位一律不予安排增人计划。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规定,除符合下列条件的七类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经费来源相同的事业单位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梅州市人民政府及兴宁市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兴宁市驻军随军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招聘程序
(一)每年11月份市编办将全市事业单位编制审核情况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到市人社局申报招聘计划(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和镇街服务中心招聘计划须先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市人社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汇总招聘计划并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招聘计划。
(三)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制定招聘方案并报送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在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兴宁党建网站、兴宁市人社局网站、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招聘信息并组织实施。
三、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曾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的人员不得应聘。
四、考试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要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由组织、人社部门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和面试工作规范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1号)文件规定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工作。岗位特殊需要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只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由组织、人社部门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组织或人社部门监管下进行。面试评委从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评委库中抽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各岗位笔试参考人数原则上按岗位1:3以上比例方能开考,特殊岗位笔试参考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须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批准后给予开考。笔试成绩按60%计入总分,面试成绩按40%计入总分,合格分数线为总分60分。采用择优录取原则,合格分数线以下人员不得确定为拟聘人员。
五、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各单位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拟聘用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82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考察。各单位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76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六、公示与聘用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和考生的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在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兴宁党建网站、兴宁市人社局网站、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聘用单位工作满五年后,方可申请工作调动。
附 则
一、原有兴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招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兴宁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编辑:sfb)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