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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兴宁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市府办〔2014〕2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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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兴宁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

兴宁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障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承担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兴宁市范围内,根据新一轮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划定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第二条所指的基本农田,并以镇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落实的具体地块为准。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为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与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依法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职责和义务;责任书要纳入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规范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不低于35元(省级财政补贴30元/亩 年,本级财政补贴不低于5元/亩 年),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或者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标准原则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每3~5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各级筹集的补贴资金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等后续维护和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可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支出。

第八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和保护补贴挂钩原则。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

第九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

(一)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省级补助资金下拨到市财政账户后,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各镇(街道)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编制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到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期发放。

(二)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不得挪作他用。此项资金列入 城乡社区事务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出 — —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2121202) 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三)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设立专账,根据实际提取一定数额作为基础建设、水利设施后续管理等专项基金。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纳入村务(政务)公开,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监察局,不定期对各镇(街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和实行基本农田补贴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对截留、挤占、挪用、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编辑:s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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