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安全意识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建设进程不断加快,镇村建设工程日益增多。由于当前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存在职责不明晰、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薄弱环节,镇村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去年以来,个别镇(街道)接连发生村(居)民建房伤亡事故,教训深刻,影响巨大,为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为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镇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安全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镇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镇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按照 分级管理、属地管理 原则,凡市安排在镇村的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由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镇村建设项目和农民自建房屋施工安全,均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建设单位和个人自建房业主,以及镇村建设工程参建各单位和个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和个人自建房业主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镇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施工管理人员,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强化安全监管,加大巡查力度 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采取 村告诫、镇巡查、市督查 的方式。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镇村建设工程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源头治理施工安全隐患;市住建、交通、公路、水务、安监、供电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切实加强镇村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强化对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通过由村(居)委发放《农村建筑施工安全告诫书》并与建设单位(建房户)及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驻村镇干部包村巡查,镇(街道)负有专项职能的部门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镇规划区个人建房和农村村民建房的施工安全检查。 (一)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在建工程,由辖区镇(街道)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敦促建设单位(建房户)尽快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并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供电部门不得提供施工用电。 (二)对已依法审批的在建工程,相关职能部门应逐一认真检查,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三)对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辖区镇(街道)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强化组织保障,健全安全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机构、人员、措施等方面的保障,确保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扎实有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机构,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组建监管队伍,落实专人管理责任,确保镇村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到位。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 无缝式 的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服务体系,确保施工安全巡查工作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曝光违法行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规范农民建房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建房知识普及和普法活动,提高广大村民的工程施工安全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同时加大通用设计图和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应用工作,村民修建二层以上房屋,应当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使用《兴宁市新农村住宅设计标准图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加强工匠培训,强化持证上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镇村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住建部门要加大农村建筑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确保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上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村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对无证上岗的工匠要敦促其尽快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确保施工安全。 (四)推行保险机制,促进和谐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赔偿协调较为困难的特点,积极推行建筑人身意外保险,引导建设单位和个人自建房业主为施工人员缴交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部门联动,保障执法合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联动,建立健全市安监局、住建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既合理分工又密切配合的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巡查监察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巡查监督力度,切实做好对镇属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镇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必须做到制度化,做到集中巡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依法处理和加强服务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把镇村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市安监部门要采取 四不两直 的督查方式,加大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对在建工程的巡查监管情况的督查力度,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单位,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