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兴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受让人应严格按出让土地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拍卖挂牌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标。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土地价格评估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在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公开抽签确定。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综合确定的标底或底价,拟订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包括公开出让方式,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投标、竞买人条件,规划设计指标以及出让金缴交方式等)。 拟订的出让方案,经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会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有关要求,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屏幕、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公开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屏幕、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公开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履约保证金,投标人、竞买人应按要求汇入市财政局在相关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招标方式: (一)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标人应不少于3人。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当终止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得少于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所规定的数额; (四)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并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填写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及宣布标底; (七)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缴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和建设时间要求;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投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保证金缴交凭证及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或有关书面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并全部履行。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三)文件或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或附件字迹、签章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十)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在定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中标人开出的转账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 对违约而被取消资格的招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拍卖方式: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买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竞买保证金缴交凭证等有关资格证明; (四)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五)拍卖人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并进行答疑; (六)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即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0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缴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和建设时间要求; (二)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拍卖地点和时间; (四)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六)支付成交价的方式; (七)履约保证金;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条 拍卖会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拍卖: (一)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公布竞价规则、起叫价、增价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六)主持人随即宣布最高的应价者或报价者为拍卖竞得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报价未达到拍卖底价时,主持人应宣布终止拍卖; (七)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竞得人对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承诺;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或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挂牌方式: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三)其他需要挂牌出让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挂牌公告; (二)挂牌出让报名登记; (三)接受挂牌出让竞价; (四)确定挂牌出让土地的受让者; (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七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八条 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三十九条 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和建设时间要求; (二)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方法; (三)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四)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期限、竞价方法;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在挂牌出让公告期内,市国土资源局应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地块的实地踏勘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报价申请时,应填写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经主持人签名确认后方为有效,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第四十二条 在挂牌期限内,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挂牌出让场所内随时公开最新报价。 第四十三条 竞买人在挂牌出让出价申报期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其加价的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挂牌出让须知规定的具体挂牌出让地块的加价幅度。 竞买人每次竞买报价不得低于挂牌出让公示栏公布的报价和市国土资源局已受理的竞买人报价。 第四十四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四十五条 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出让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出让终止,按本办法重新挂牌出让。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竞得人后即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0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缴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四十七条 竞得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竞得的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八条 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该将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竞得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确认书等归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挂牌出让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需要,在指定各银行设立投标、竞买履约保证金账户。 第五十二条 经审查具备资格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在招标、拍卖会开始前1小时,持缴纳保证金的凭证或投标竞买资格证明,经现场验证后进入拍卖厅;每位投标人或竞买人只允许带公告规定的人数进入。 第五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期足额缴付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五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