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兴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兴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兴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304号)和《关于开展第四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3〕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意义 (一)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提出了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有利于提升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有利于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表达诉求,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对行政争议提起的申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查、集中议决、统一决定,建立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能较好地弥补目前行政复议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消除群众对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疑虑,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有效地为领导排忧、为群众解难,对预防和减少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可以大大减少各种资源浪费。 (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有效途径。 办案质量是提高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的根本。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通过聘请社会专家、学者为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使行政复议队伍更具专业化,更有效地保障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二、试点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二)相对集中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即除中央和省、梅州市垂直管理的部门不纳入试点范围外,全部实行 统一受理、集中审查、集中议决、统一决定 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三)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 有效、便捷、公正 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试点内容 (一)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机制,统一受理和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的范围包含所有市属部门,中央和省、梅州市垂直管理的部门不纳入试点范围。开展试点工作后,将市公安局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范围,相关案件由市政府统一受理和处理,市公安局不再受理相应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集中审查、议决的行政复议机制。 1.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兴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委员会 )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负责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包括收案、受理、审查、调查、听证、决定、送达及转送等),并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2.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法制局局长担任;常任委员9-13名,非常任委员7名。 行政复议委员会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常任委员的调整须经主任委员同意,非常任委员调整按《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执行,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人员名单调整通知。 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市法制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为正科级单位,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挑选一位具有法律知识、有从事复议工作经历的人员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领导行政复议股工作。 3.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 统一受理、集中审查、集中议决、统一决定 的运作方式。 (1)统一受理。市政府统一受理原由市政府和市属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公安等市属部门不再受理相应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014年8月1日起,当事人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公安局应在说明原因后告知申请人直接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充分说服解释后当事人仍坚持提交材料的,或者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公安局应在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至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2)集中审查和议决。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组成办案小组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需要补充了解情况、进行听证或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①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由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以书面方式审查或作必要调查、听取意见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批。 ②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初步审查,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后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和议决。案件审查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意见,并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批。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意见为最终审议结论。 (3)统一决定和送达。行政复议案件经集中审查后,由市政府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操作如下: 对行政复议决定类文书统一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加盖市政府印章;有关行政复议程序性文书统一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作出,加盖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统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除2014年8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案件外,市公安局不再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建立完善配套工作制度 为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起草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等配套工作制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案件管理 (一)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出庭代理诉讼,相关单位必须予以协助。 (二)行政复议案卷的归档。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兴宁市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组织分类归档,统一保管。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行政复议申请情况及办结情况进行统计。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调法制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市法制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编办、市依法治市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局长兼任。市法制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加强保障协调。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试点工作要求,保证试点工作所需机构及人员到位;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使行政复议制度深入民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四)加强总结交流。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其他试点市、县的沟通交流,争取省法制办、梅州市法制局的大力支持,不断完善试点内容。 七、实施步骤 (一)调研、制订方案阶段。2014年2-4月,完成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学习、调研,拟定试点工作方案。 (二)建立配套制度阶段。2014年5-6月,起草《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 (三)宣传准备阶段。2014年6-7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宣传月活动;完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人选的确定,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完善受理审查的各种法律文书,确保工作人员到位,做好试运行各项准备工作。 (四)试点启动阶段。2014年7月,正式启动 统一受理、集中审查、集中议决、统一决定 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并在运作中不断总结完善。